中华民国国会讨论京汉铁路工潮问题的报告
第二三七号报告(2月12日) 中华民国国会 中华民国12年(1923年)2月12日 1923年2月12日 |
一据赵德成报称:
今众议院于下午三时招集两院议员开紧急茶话会,到会议员四十馀员,由议员高仲和主席报告开紧急茶话宗旨系因京汉铁路工潮问题。提出办法十条予公众讨论,至四时闭会。并定于明日开两院紧急会议,以便表决。又下午二时,有京汉铁路工人代表赵保善、王宗培、宗文彬等至该院请愿,经议员高仲和接见,闻其请愿宗旨系因该路工潮问题,请该院予以保障,以维人权。至下午四时余,该代表等始行出院。
中华民国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呈
此次京汉路工风潮由郑州发动,浸以蔓延全路线。政府当局应付乏术,遂致国家命脉所关,商民财产攸系之,贯通南北大干线之京汉铁路,停止交通数日,上下损失以数十百万计。闻南段机关车,颇有损坏。若尔则不特目前之损失无算,将来恢复亦颇不易。于是国会及都门浙闻界多咎政府当局之处置失策。予亦国会之一分子,安得徒效旁观之批评,作为无责任之言论。特以事关国家前途安危,有不得不平心静气提出怀疑之点数条,与我两院同仁及全国各界商榷者。玆为胪列于左,希我各界指政。
(一)徒事提高劳工是否合于平流共进之旨。
(二)社会改良是否宜单从提高劳工著手。
(三)我国民生活基础,劳工是否占第一位。
(四)吾人科政府责任是否应有限度。
(五)各国应付工潮先例是否专事羁縻。
(六)维持社公秩序安宁之责,是否专在一方面。
(七)利用劳工是否推倒军阅之具。
(八)增进国际地位,是否提高劳工即能卒事。
(九)今日之中国各界是否均有内自反省之责。
(十)压迫手段是否为政府及各界均不可犯之公条。
以上所列不妄个人怀疑之点凡十,以下当逐一详加说明,质诸两院同仁及海内明达之前,倘有先得我心或匡我不逮慨赐指政者,敬当洗耳以听,决不为意气之争,惟限于时间迫促,姑特将要目付印,馀当陆续提出。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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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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