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民国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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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国民政府中国国民党之指导及监督,掌理全国政务。
第二条
  国民政府以若干委员组织之,并于委员中推定一人为主席
第三条
  国民政府设置常务委员五人处理日常政务,常务委员于委员中推定之。
第四条
  公布法令及其他关于国务之文书由主席及主管部部长署名;其不属于各部者,由常务委员多数署名,以国民政府名义行之。
第五条
  国务由委员会议执行之。委员会议出席委员不足半数时,由常务委员行之。
  国民政府委员会议于国民政府所在地行之。
第六条
  国民政府设置军事外交财政各部,每部设部长一人,以委员兼任之;有添部之必要时,经委员会议议决行之。
第七条
  各部长依其职权,得发部令。
第八条
  国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官制另定之。
第九条
  国民政府设秘书处,受常务委员之指挥;其规制另定之。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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