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民国14年)
外观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废止)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通过 国民政府公布 中华民国14年(1925年)7月1日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民国17年2月) |
国民政府公报第1号第5至6版 |
- 第一条
- 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及监督,掌理全国政务。
- 第二条
- 国民政府以若干委员组织之,并于委员中推定一人为主席。
- 第三条
- 国民政府设置常务委员五人处理日常政务,常务委员于委员中推定之。
- 第四条
- 公布法令及其他关于国务之文书由主席及主管部部长署名;其不属于各部者,由常务委员多数署名,以国民政府名义行之。
- 第五条
- 国务由委员会议执行之。委员会议出席委员不足半数时,由常务委员行之。
- 国民政府委员会议于国民政府所在地行之。
- 第六条
- 国民政府设置军事、外交、财政各部,每部设部长一人,以委员兼任之;有添部之必要时,经委员会议议决行之。
- 第七条
- 各部长依其职权,得发部令。
- 第八条
- 国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官制另定之。
- 第九条
- 国民政府设秘书处,受常务委员之指挥;其规制另定之。
- 第十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