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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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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廢止)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通過
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14年(1925年)7月1日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17年2月)
本作品收錄於《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14年7月1日)

國民政府公報第1號第5至6版

中華民國 14 年 7 月 1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17 年 2 月 13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0 月 8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48 條
中華民國 19 年 11 月 24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1~13、19、21、2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0 年 6 月 15 日國民政府公布全文 52 條
中華民國 20 年 12 月 30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54 條
中華民國 21 年 3 月 15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3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1 年 12 月 26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30、4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3 年 10 月 17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4 條第 5 款、第 35、3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1 年 12 月 12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4、3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2 年 5 月 29 日國民政府增訂公布第 13 條第 2 項條文
中華民國 32 年 9 月 15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8、10~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4 年 11 月 5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4 條第 5 項條文
中華民國 36 年 4 月 17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56 條
中華民國 36 年 4 月 21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15 條條文
第一條
  國民政府中國國民黨之指導及監督,掌理全國政務。
第二條
  國民政府以若干委員組織之,並於委員中推定一人為主席
第三條
  國民政府設置常務委員五人處理日常政務,常務委員於委員中推定之。
第四條
  公布法令及其他關於國務之文書由主席及主管部部長署名;其不屬於各部者,由常務委員多數署名,以國民政府名義行之。
第五條
  國務由委員會議執行之。委員會議出席委員不足半數時,由常務委員行之。
  國民政府委員會議於國民政府所在地行之。
第六條
  國民政府設置軍事外交財政各部,每部設部長一人,以委員兼任之;有添部之必要時,經委員會議議決行之。
第七條
  各部長依其職權,得發部令。
第八條
  國民政府所屬各機關,官制另定之。
第九條
  國民政府設秘書處,受常務委員之指揮;其規制另定之。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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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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