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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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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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 立法院設立法委員四十九人至九十九人,由立法院院長提請國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之。
- 第四十八條
-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至四十九人,由監察院院長提請國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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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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