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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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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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 立法院設立法委員四十九人至九十九人,由立法院院長提請國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之。
- 第四十八條
-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至四十九人,由監察院院長提請國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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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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