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36年4月21日)
外观
← |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36年4月17日) |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廢止) 中華民國36年(1947年)4月21日 发布机关:國民政府 |
|
- 第一條
- 國民政府依據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爲由訓政達到憲政之過渡期間,特制定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 第十五條
- 國民政府五院院長,副院長,由國民政府主席選任之。
← |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36年4月17日) |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廢止) 中華民國36年(1947年)4月21日 发布机关:國民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