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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3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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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36年4月17日)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廢止)
中華民國36年(1947年)4月21日
發布機關:國民政府
本作品收錄於《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36年4月22日)》和《臺灣省政府公報 (民國36年5月19日)


中華民國 14 年 7 月 1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17 年 2 月 13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0 月 8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48 條
中華民國 19 年 11 月 24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1~13、19、21、2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0 年 6 月 15 日國民政府公布全文 52 條
中華民國 20 年 12 月 30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54 條
中華民國 21 年 3 月 15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3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1 年 12 月 26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30、4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3 年 10 月 17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4 條第 5 款、第 35、3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1 年 12 月 12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4、3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2 年 5 月 29 日國民政府增訂公布第 13 條第 2 項條文
中華民國 32 年 9 月 15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8、10~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4 年 11 月 5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4 條第 5 項條文
中華民國 36 年 4 月 17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56 條
中華民國 36 年 4 月 21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15 條條文
第一條
國民政府依據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爲由訓政達到憲政之過渡期間,特制定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第十五條
國民政府五院院長,副院長,由國民政府主席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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