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3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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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國民政府依據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爲由訓政達到憲政之過渡期間,特制定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 第十五條
- 國民政府五院院長,副院長,由國民政府主席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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