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外交部通电各省设法严行取缔侮辱友邦国徽及君主肖像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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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电各省
中华民国外交部
中华民国8年(1919年)7月10日
1919年7月1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xxx钧鉴。

上海租界内发现悬挂日皇形像一事。业由院通电切实查禁在案。顷复准日使面称。六月十七日晚。重庆日领宴请中国官绅。轿夫马弁。均聚集门首。竟用泥土涂抹领署大门之菊花徽章及门牌。日人以天皇形像及国徽。遭人侮辱。舆论甚为激昂。日政府视此项问题。极为重大。请设法消弭。并查办滋事之人。严行惩办等语。查对于友邦国徽及君主肖像。应有相当敬礼。乃上海重庆地方。竟有上项情事。实为国际所不许。倘他处再有同等举动。难免酿成重大交涉。务希设法严行取缔。实所切盼。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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