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战时军律施行条例
外观
中华民国战时军律施行条例(废止) 1937年8月24日 公布于民国26年8月24日 |
连同中华民国战时军律 (民国28年)废止,中华民国战时军律 (民国3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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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不论文武军民人等战时犯本军律之罪者俱照本军律治罪
第二条 犯本军律之罪者悉由军法机关依照陆海空军审判法审理之
第三条 犯本军律之罪者依其情罪得依陆海空军刑法处断
第四条 本军律所规定之罪以外悉照陆海空军刑法办理
第五条 本军律及条例自民国二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战时军律施行条例(废止) 1937年8月24日 公布于民国26年8月24日 |
连同中华民国战时军律 (民国28年)废止,中华民国战时军律 (民国31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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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不论文武军民人等战时犯本军律之罪者俱照本军律治罪
第二条 犯本军律之罪者悉由军法机关依照陆海空军审判法审理之
第三条 犯本军律之罪者依其情罪得依陆海空军刑法处断
第四条 本军律所规定之罪以外悉照陆海空军刑法办理
第五条 本军律及条例自民国二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