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戰時軍律施行條例
外觀
中華民國戰時軍律施行條例(廢止) 1937年8月24日 公布於民國26年8月24日 |
連同中華民國戰時軍律 (民國28年)廢止,中華民國戰時軍律 (民國3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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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不論文武軍民人等戰時犯本軍律之罪者俱照本軍律治罪
第二條 犯本軍律之罪者悉由軍法機關依照陸海空軍審判法審理之
第三條 犯本軍律之罪者依其情罪得依陸海空軍刑法處斷
第四條 本軍律所規定之罪以外悉照陸海空軍刑法辦理
第五條 本軍律及條例自民國二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戰時軍律施行條例(廢止) 1937年8月24日 公布於民國26年8月24日 |
連同中華民國戰時軍律 (民國28年)廢止,中華民國戰時軍律 (民國31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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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不論文武軍民人等戰時犯本軍律之罪者俱照本軍律治罪
第二條 犯本軍律之罪者悉由軍法機關依照陸海空軍審判法審理之
第三條 犯本軍律之罪者依其情罪得依陸海空軍刑法處斷
第四條 本軍律所規定之罪以外悉照陸海空軍刑法辦理
第五條 本軍律及條例自民國二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