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与中美洲农牧保健组织技术及财务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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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中美洲农牧保健组织技术及财务合作协定
中华民国101年(2012年)12月11日
有效期:2012年12月11日至今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中华民国驻萨尔瓦多大使陈新东与中美洲农牧保健组织执行长阿瓦拉多于萨尔瓦多圣萨尔瓦多市签署;并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生效

  中华民国政府中美洲农牧保健组织(OIRSA)(以下称“双方”)为执行“加强中美洲农牧保健组织(OIRSA)辖区柑橘黄龙病(HLB)防治及落实病虫害综合管理(IPM)计画”(以下简称为“本计画”),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执行机构

(一)中华民国驻萨尔瓦多陈大使新东代表中华民国政府签订本协定,并指定财团法人国际合作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为“国合会”)代表中华民国政府规划及执行本计画。
(二)Ing. Guillermo Enrique Alvarado Downing (成年人,农业工程师,居住于圣萨尔瓦多市宏都拉斯人,持编号D-001295外交护照;经2011年8月11日于宏都拉斯罗坦岛举行之第48次OIRSA《委员会》会议第1号决议文授命为OIRSA执行长迄今)代表OIRSA签订本协定。

第二条 缘起

  鉴于:

(一)中华民国政府致力于促进友好国家之能力建构与社经发展;
(二)黄龙病为对柑橘类作物最具破坏力之病害,OIRSA辖区刻正遭受危害,本病虫害将对该地区柑橘加工业造成威胁,并导致严重经济损失;
(三)OIRSA为一区域性之农业卫生组织,旨在支持会员国实施动物卫生及加强植物健康发展等相关计画,并强化会员国之检疫系统。此外,其目标尚包括进行必要之研究,俾确定何种病害或虫害造成之植物病理特性,会对该地区经济带来潜在威胁。

第三条 计画目标

  由于双方均认同执行本协定需要对方之技能与能力,因此同意:

(一)主要目标
瓜地马拉共和国贝里斯、宏都拉斯共和国、萨尔瓦多共和国尼加拉瓜共和国巴拿马共和国多明尼加共和国(以下简称为“受援国”)建立推动执行本计画之条件。
(二)具体目标
  1. 提升受援国生产健康、可负担及高品质之柑橘种苗能力;
  2. 鼓励生产者采用有效益之黄龙病及其他重要经济作物病虫害综合性防治技术;
  3. 加强受援国黄龙病最新检测技术能力;
  4. 加强非疫区国家及区域之监测与预防能力。

第四条 计画预算与期限

  本计画执行期限为5年,双方同意共同支付本计画所需预算共计6,561,495美元。

第五条 中华民国政府之责任

  中华民国政府应:

(1)依双方同意之支出进度于本计画期限(5年)内提供总金额490万美元之计画预算;
(2)于在上述预算中匡列231万美元作为中华民国派遣1位计画经理与7人次技术专家之薪水及员工福利经费,包括中华民国至计画国家间之机票、保险与退休准备金等,此笔经费由国合会管控;
(3)在上述预算中匡列35万美元以支应中华民国派遣35人次短期专家在本计画期间出访开销之用;
(4)于中华民国驻萨尔瓦多大使馆收受并审核OIRSA依本协定应提出之相关文件无误后,由大使馆依本计画进度将本计画预算拨付至本协定指定之帐户。

第六条 OIRSA之责任

  OIRSA应:

(一)提供与1,661,495美元等值之配合款以补齐本计画所需之预算总额;
(二)指派一位区域层级之经理作为主要联系窗口,并筹组本计画所需各工作团队,以确实执行本计画相关业务;
(三)在萨尔瓦多境内一般商业银行以“加强OIRSA辖区柑橘黄龙病(HLB)防治及落实病虫害综合管理(IPM)计画专户”之名称开立专户(以下简称为“计画专户”),俾利汇拨经费以执行本计画;
(四)监督本计画工作时程,并负责本计画之执行及财务管理工作,包括提供执行经费、差旅费等工作团队所需费用;
(五)依照本计画进度,按季向中华民国驻萨尔瓦多大使馆提出拨款申请书、计画专户财务报告(含收支明细表)及业务季报;
(六)于OIRSA各会员国之驻地办公室,各指派1位该国计画协调人负责执行本计画;
(七)于各会员国提供交通、运输及办公室供中华民国技术人员(专家)使用;另提供渠等于本计画区域间之差旅费用;
(八)负责与国合会派驻各国之技术团或计画据点联络,以安排住宿与实用服务予中华民国派驻之技术人员;
(九)中华民国依本计画所派遣之技术人员(专家)应视为OIRSA本身之人员,并基此提供该等人员与OIRSA人员相同之特权和豁免,且将为此做必要之安排。
(十)OIRSA应通知各受援国本计画开始运作,并各别监督及要求各国确实执行以达到本计画目的。

第七条 协定之执行

  本协定应依照“加强OIRSA辖区柑橘黄龙病(HLB)防治及落实病虫害综合管理(IPM)计画”之计画书加以执行,此项文件为本协定之附件,并为协定之必要部分。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定如有解释或施行上之歧异时,应透过双方直接对话或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 最后条款

  本协定自签署日起生效,其条文之修改或增加须经双方书面同意,且将构成为本协定之一部分。任一方得于90天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一经终止,本计画即随之终止,尚未拨付之款项亦停止拨付。

  本协定以中文及西文各缮两份,两种文字约本同一作准。

  双方代表经合法授权,爰于本协定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101年12月11日,即西元2012年12月11日于萨尔瓦多圣萨尔瓦多市(地点)签署。

  中华民国驻萨尔瓦多大使

  陈新东

  中美洲农牧保健组织执行长

  阿瓦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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