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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與中美洲農牧保健組織技術及財務合作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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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與中美洲農牧保健組織技術及財務合作協定
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12月11日
有效期:2012年12月11日至今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大使陳新東與中美洲農牧保健組織執行長阿瓦拉多於薩爾瓦多聖薩爾瓦多市簽署;並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中美洲農牧保健組織(OIRSA)(以下稱「雙方」)為執行「加強中美洲農牧保健組織(OIRSA)轄區柑橘黃龍病(HLB)防治及落實病蟲害綜合管理(IPM)計畫」(以下簡稱為「本計畫」),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執行機構

(一)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陳大使新東代表中華民國政府簽訂本協定,並指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為「國合會」)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規劃及執行本計畫。
(二)Ing. Guillermo Enrique Alvarado Downing (成年人,農業工程師,居住於聖薩爾瓦多市宏都拉斯人,持編號D-001295外交護照;經2011年8月11日於宏都拉斯羅坦島舉行之第48次OIRSA《委員會》會議第1號決議文授命為OIRSA執行長迄今)代表OIRSA簽訂本協定。

第二條 緣起

  鑒於:

(一)中華民國政府致力於促進友好國家之能力建構與社經發展;
(二)黃龍病為對柑橘類作物最具破壞力之病害,OIRSA轄區刻正遭受危害,本病蟲害將對該地區柑橘加工業造成威脅,並導致嚴重經濟損失;
(三)OIRSA為一區域性之農業衛生組織,旨在支持會員國實施動物衛生及加強植物健康發展等相關計畫,並強化會員國之檢疫系統。此外,其目標尚包括進行必要之研究,俾確定何種病害或蟲害造成之植物病理特性,會對該地區經濟帶來潛在威脅。

第三條 計畫目標

  由於雙方均認同執行本協定需要對方之技能與能力,因此同意:

(一)主要目標
瓜地馬拉共和國貝里斯、宏都拉斯共和國、薩爾瓦多共和國尼加拉瓜共和國巴拿馬共和國多明尼加共和國(以下簡稱為「受援國」)建立推動執行本計畫之條件。
(二)具體目標
  1. 提升受援國生產健康、可負擔及高品質之柑橘種苗能力;
  2. 鼓勵生產者採用有效益之黃龍病及其他重要經濟作物病蟲害綜合性防治技術;
  3. 加強受援國黃龍病最新檢測技術能力;
  4. 加強非疫區國家及區域之監測與預防能力。

第四條 計畫預算與期限

  本計畫執行期限為5年,雙方同意共同支付本計畫所需預算共計6,561,495美元。

第五條 中華民國政府之責任

  中華民國政府應:

(1)依雙方同意之支出進度於本計畫期限(5年)內提供總金額490萬美元之計畫預算;
(2)於在上述預算中匡列231萬美元作為中華民國派遣1位計畫經理與7人次技術專家之薪水及員工福利經費,包括中華民國至計畫國家間之機票、保險與退休準備金等,此筆經費由國合會管控;
(3)在上述預算中匡列35萬美元以支應中華民國派遣35人次短期專家在本計畫期間出訪開銷之用;
(4)於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大使館收受並審核OIRSA依本協定應提出之相關文件無誤後,由大使館依本計畫進度將本計畫預算撥付至本協定指定之帳戶。

第六條 OIRSA之責任

  OIRSA應:

(一)提供與1,661,495美元等值之配合款以補齊本計畫所需之預算總額;
(二)指派一位區域層級之經理作為主要聯繫窗口,並籌組本計畫所需各工作團隊,以確實執行本計畫相關業務;
(三)在薩爾瓦多境內一般商業銀行以「加強OIRSA轄區柑橘黃龍病(HLB)防治及落實病蟲害綜合管理(IPM)計畫專戶」之名稱開立專戶(以下簡稱為「計畫專戶」),俾利匯撥經費以執行本計畫;
(四)監督本計畫工作時程,並負責本計畫之執行及財務管理工作,包括提供執行經費、差旅費等工作團隊所需費用;
(五)依照本計畫進度,按季向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大使館提出撥款申請書、計畫專戶財務報告(含收支明細表)及業務季報;
(六)於OIRSA各會員國之駐地辦公室,各指派1位該國計畫協調人負責執行本計畫;
(七)於各會員國提供交通、運輸及辦公室供中華民國技術人員(專家)使用;另提供渠等於本計畫區域間之差旅費用;
(八)負責與國合會派駐各國之技術團或計畫據點聯絡,以安排住宿與實用服務予中華民國派駐之技術人員;
(九)中華民國依本計畫所派遣之技術人員(專家)應視為OIRSA本身之人員,並基此提供該等人員與OIRSA人員相同之特權和豁免,且將為此做必要之安排。
(十)OIRSA應通知各受援國本計畫開始運作,並各別監督及要求各國確實執行以達到本計畫目的。

第七條 協定之執行

  本協定應依照「加強OIRSA轄區柑橘黃龍病(HLB)防治及落實病蟲害綜合管理(IPM)計畫」之計畫書加以執行,此項文件為本協定之附件,並為協定之必要部分。

第八條 爭議解決

  本協定如有解釋或施行上之歧異時,應透過雙方直接對話或協商方式予以解決。

第九條 最後條款

  本協定自簽署日起生效,其條文之修改或增加須經雙方書面同意,且將構成為本協定之一部分。任一方得於90天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本協定一經終止,本計畫即隨之終止,尚未撥付之款項亦停止撥付。

  本協定以中文及西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雙方代表經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即西元2012年12月11日於薩爾瓦多聖薩爾瓦多市(地點)簽署。

  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大使

  陳新東

  中美洲農牧保健組織執行長

  阿瓦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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