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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民国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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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37年3月23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37年(1948年)3月23日
中华民国37年(1948年)5月1日
公布于民国37年5月1日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民国85年)


中华民国 37 年 3 月 23 日 制定29条
中华民国 37 年 5 月 1 日公布1.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9 条并自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中华民国 37 年 5 月 20 日施行
中华民国 85 年 1 月 5 日 修正全文19条
中华民国 85 年 1 月 24 日公布2.总统(85)华总字第 850002089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9 条
中华民国 96 年 3 月 2 日 修正第3条
中华民国 96 年 3 月 21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34581号令修正公布第 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9 年 8 月 19 日 修正第15条
增订第14之1条
中华民国 99 年 9 月 1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224411号令修正公布第 15 条条文;增订第 14-1 条条文

第一条

  总统依据宪法行使职权,设总统府。

第二条

  总统府置资政若干人,由总统就勋高望重者遴聘之,对于国家大计,得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谘询。

第三条

  总统府置秘书长一人,特任,承总统之命,综理总统府一切事务,并指挥、监督府内所属职员。
  总统府置副秘书长一人,简任,辅助秘书长处理事务。

第四条

  总统府设置参军长一人,特任,承总统之命,办理有关军务事项。

第五条

  总统府设左列各局、室:
  一、第一局:掌理法令、文告之宣达,文书之撰拟、保管,印信之典守,会议纪录等事项。
  二、第二局:掌理机要文件之撰拟,机要案件之查签及转递,调查材料之研究、整理等事项。
  三、第三局:掌理有关军事命令之宣达,文件之承转及其他有关军报事项。
  四、第四局:掌理各项典礼、阅兵、出巡、授勋、国际礼仪、接待外宾等事项。
  五、第五局:掌理印信、关防、官章之铸造,勋章、奖章、奖旗、纪念章之制发,本府所颁法规及公报之编印,职员录之刊行,公文用纸之划一印制等事项。
  六、第六局:掌理本府庶务、出纳、来宾登记、交际、交通、卫生、医药等事项。
  七、机要室:掌理有关机要电务事项。
  八、侍卫室:掌理有关侍卫事项。

第六条

  总统府置典玺官一人,由第一局局长兼任之,承秘书长之命,典守国玺。

第七条

  总统府置秘书十二人至十八人,简任,承秘书长之命,办理撰拟、审核重要文件及其他特交事项。

第八条

  总统府置参事四人至六人,简任,承秘书长之命,办理撰拟命令,审核方案及特交核议事项;必要时得置专门委员三人至七人,荐派或简派,襄助办理。

第九条

  总统府置编审十四人,荐任,其中四人得为简任,承秘书长之命,办理呈府备案各项规程、章则及各机关工作报告之审核、编辑等事项。

第十条

  总统府置参军十人至十五人,就现役陆、海、空军将官中任命之,承参军长之命,办理有关军务及特交事项。

第十一条

  第一局置局长、副局长各一人,简任;科长七人,专员三人至五人,速记员二人,均荐任;科员六十人,委任,其中二十三人得为荐任;书记官四十九人,事务员十三人,均委任;雇员五十四人。
  第一局设总收发室,掌理府内文件之总收、总发及登记、分配事项,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九人,委任,其中三人,得为荐任;书记官五人,事务员三人,均委任;雇员五人。

第十二条

  第二局置局长、副局长各一人,简任;科长三人,专员二人,均荐任;科员十八人,委任,其中八人得为荐任;书记官十一人,事务员三人,均委任;雇员十人。

第十三条

  第三局置中将局长一人;中、少将副局长一人或二人;少将高级参谋五人至七人;上、中、少校参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中、少校副官一人至四人;上、中尉副官三人;并置秘书四人至八人,荐任,其中四人得为简任;科员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委任,其中十人得为荐任;书记官十人至十五人,绘图员二人,事务员三人至六人,均委任;必要时得置专门委员一人或二人,荐派或简派,分科办公时,科长由高级参谋兼任之;雇员八人。

第十四条

  第四局置中将或简任局长一人;少将或简任副局长一人;上校或荐任科长三人;并置秘书一人,荐任或简任;科员十二人至十六人,委任,其中八人得为荐任;书记官四人,事务员六人,均委任;必要时得置专门委员一人或二人,荐派或简派;雇员四人。

第十五条

  第五局置局长、副局长各一人,简任;技正三人至五人,荐任,其中二人得为简任;科长三人,专员二人,均荐任;科员二十人,委任,其中六人得为荐任;技士十人,委任,其中三人得为荐任;技佐十二人,书记官十九人,事务员六人,均委任;雇员七十八人。
  第五局设铸印工厂、制章工厂、印刷工厂,各置厂长一人,荐任。

第十六条

  第六局置中将或简任局长一人;少将或简任副局长一人;上校或荐任科长七人;科员十五人至三十七人,委任,其中十人至二十六人得为荐任;书记官十人至十五人,事务员十五人至三十人,均委任;主任医官、副主任医官各一人,荐任或简任;医官五人,荐任;司药三人,看护长一人,均委任;雇员三十人。

第十七条

  机要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秘书二人,均简任;科长二人,视察四人,均荐任;科员二十人,委任,其中六人得为荐任;雇员二人。

第十八条

  侍卫室置中将侍卫长一人;少将副侍卫长三人;上、中、少校侍从武官四人,上、中、少校侍卫官十六人,上、中、少校警务员十六人;上、中、少尉侍卫官十二人,上、中、少尉警务员十二人,上、中、少尉侍卫四十二人;中校参谋二人;中、少校副官二人;并置秘书一人,荐任或简任;书记官二人,事务员二人至四人,均委任;雇员二人。

第十九条

  第三局、第四局、第六局、机要室、侍卫室之科员、事务员、绘图员,按其学历经历,得为军职铨叙。

第二十条

  总统府设人事处,置处长一人,简任,依法律之规定,掌理本府人事管理及奉交有关人事之查签、登记等事项。
  人事处置科长三人或四人,荐任;科员三十三人,委任,其中十五人得为荐任;书记官十六人,事务员一人,均委任;雇员十九人。

第二十一条

  总统府设会计处,置会计长一人,简任,依法律之规定,办理本府岁计、会计事项。
  会计处置科长二人或三人,荐任;佐理员二十三人,委任;雇员二人。

第二十二条

  总统府设统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依法律之规定,办理本府统计事项。
  统计室设佐理员十二人,委任;雇员一人。

第二十三条

  总统府设警卫总队及军乐队,其编制由秘书长会同参军长拟订,呈请总统核定之。

第二十四条

  总统府设置参议若干人,由总统府聘任之。

第二十五条

  总统府设国策顾问委员会战略顾问委员会,其组织均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六条

  总统府设稽勋委员会,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七条

  中央研究院国史馆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隶属于总统府,其组织均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八条

  总统府处务规程,由秘书长拟订,呈请总统核定之。

第二十九条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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