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顧問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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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總統府組織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 戰略顧問委員會由總統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特聘戰略顧問十九人至二十九人組織之,並就委員中指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
- 一、抵禦外侮或敉平禍亂,有勛勞於國家者。
- 二、曾任重要軍職,富有軍事經驗者。
- 三、富有軍事學術研究,聲譽卓著者。
第三條
- 戰略顧問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時之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第四條
- 戰略顧問委員會除總統交議者外,對於戰略及有關國防事項,得隨時向總統提供意見。
第五條
- 戰略顧問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於會議時派員列席。
第六條
- 戰略顧問委員會設辦公室,其編制如附表。
第七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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