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顾问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37年)
外观
← | 战略顾问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35年) | 战略顾问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7年10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48年10月29日 1948年11月12日 公布于民国37年11月12日 |
战略顾问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37年立法38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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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总统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战略顾问委员会由总统就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特聘战略顾问十九人至二十九人组织之,并就委员中指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
- 一、抵御外侮或敉平祸乱,有勋劳于国家者。
- 二、曾任重要军职,富有军事经验者。
- 三、富有军事学术研究,声誉卓著者。
第三条
- 战略顾问委员会开会时,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为会议时之主席;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
第四条
- 战略顾问委员会除总统交议者外,对于战略及有关国防事项,得随时向总统提供意见。
第五条
- 战略顾问委员会于必要时,得请有关机关提供参考资料或于会议时派员列席。
第六条
- 战略顾问委员会设办公室,其编制如附表。
第七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