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顧問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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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顧問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35年) 戰略顧問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7年10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48年10月29日
1948年11月12日
公布於民國37年11月12日
戰略顧問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37年立法38年公布)

中華民國 37 年 10 月 29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12 日公布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7 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38 年 1 月 15 日公布總統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57 年 4 月 26 日 修正第3條
中華民國 57 年 5 月 9 日公布總統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18 日 廢止7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7 日公布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4770 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本條例依總統府組織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戰略顧問委員會由總統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特聘戰略顧問十九人至二十九人組織之,並就委員中指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
  一、抵禦外侮或敉平禍亂,有勛勞於國家者。
  二、曾任重要軍職,富有軍事經驗者。
  三、富有軍事學術研究,聲譽卓著者。

第三條

  戰略顧問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時之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第四條

  戰略顧問委員會除總統交議者外,對於戰略及有關國防事項,得隨時向總統提供意見。

第五條

  戰略顧問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於會議時派員列席。

第六條

  戰略顧問委員會設辦公室,其編制如附表

第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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