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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令大理院正卿改院长裁撤少卿馀暂如旧俟法院编制法修改后一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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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大总统令
唐绍仪王宠惠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18日
1912年5月18日
公布于民国元年5月22日《政府公报》第22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5月22日)
  司法总长王龙惠呈称:
  “前大理院正卿刘若曾等辞职,已蒙批准。审判不可中断,则法官不可虚悬。惟大理院正卿、少卿等官名不适于民国制度,现在法院编制法修正颁布尚需时日,新法未施行以前,应先更定其名称,而宜暂仍其组织,以便继续执行”等语。
  大理院正卿可改为大理院长,少卿一缺著裁撤,馀暂如旧。俟法院编制法修改后,一律更正。此令。

中华民国元年五月十八日
大总统盖印 唐绍仪、王宠惠署名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非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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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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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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