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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圣露西亚恢复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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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圣露西亚恢复外交关系联合公报
2007年4月30日

中华民国(台湾)政府与圣露西亚政府,为加强两国间之友好合作关系,决定依照国际法原则自96年4月30日起恢复全面外交关系

本联合公报于中华民国96年4月30日,即西元2007年4月30日在卡斯翠签署。

中华民国(台湾)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黄志芳

圣露西亚政府代表
外交、国际金融暨新闻广播部长
路法斯·波士奎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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