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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驻国际联盟代表顾维钧演说制止日本之侵略 (民国2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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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之演词
中华民国驻国际联盟 代表顾维钧
中华民国27年(1938年)9月19日
1938年9月19日于日内瓦
(在民国二十七年九月十九日午前国联行政院会上)

日本侵略中国,于兹已历十四个月。在此期间,行政院每届举行会议时,中国政府俱曾提出恳切之要求,吁请行政院采取有效之步骤,抑制日方之侵路。华方此次提出之要求,已为第四次之要求。日军侵略范围日益扩大,作战方法日益□□,以致远东之局势,尤趋于严重。余于上周星期五大会中,曾就国际法,国际道义及普通和平之立场,详述远东严重局势之所以每况愈下。余信自上届行政院会议闭会后,远东局势之发展情形,已详见余上周之演说,毋待余在此加以覆述。过去数年来,中国已竭尽全力抵抗日本之侵略。中国方面抵抗之实力及抵抗之时间,已远出于一般意料者之外。但因国联仍未能依照盟约之规定,而采取确切之步骤,故局势仍每况而愈下。过去历届行政院会议,俱曾通过正式之决议案,但事实上所有各会员国,除一国外,俱未加以执行,

且对于国联之集体决议,似根本上甚为漠视。中国政府根据国联议决案,要求会员国予以援助及便利时,各国辄以保持中立为理由,表示反对。中国政府之立场,以为国联一会员国被他国武装侵略时,各会员国决无中立之可能。国联盟约一日不修改,则会员国之权利义务,应仍然有效。任何要求,凡国联能以整个组织之资格实现之者,中国俱可提出之。根据国联过去议案,规定中国有权个别对各会员国提出任何要求。即退一步言,中国如以一国政府之立场,亦得向各国政府个别要求其信守诺言,因中国已对各国信守其诺言也。中国政府兹要求行政院采取下列三项步骤,(一)行政院立即实施盟约第十七条。此在一年以前中国政府即已提出此项要求。会员国与非会员国发生冲突时,国联应采何种步骤处理之。此在国联盟约中,惟第十七条载有明确之规定。同时该条对于国联采取集体行动,迅速解决此项冲突一事,亦有规定。惟行政院前对于中国此项要求,幷未采取任何行动。其中原因当为各会员国所深悉。惟一年以来,远东局势日益严重,盟约第十七条之实施,亦不容或缓。国联应利用所有力量,对于日本对华侵略予以有效之制止。中国代表团于接奉中国政府训令后,于九月十二日照会行政院,立即实施盟约第十七条即据于此。(二)中国政府要求各会员国切实执行国联大会及行政院历届会议所通过之议决案。国联应建议各会员国勿采任何足以削弱中国抵抗力之行动。凡中国方面提出请予援助之要求,俱应加以考虑。此项建议案,各会员国应实施之。此外,中国政府幷要求行政院应于上项决议案内添加下列文字:‘行政院兹建议各会员国应禁止以军械军火飞机汽油军需品工业品原料运往侵略国,同时并应于财政上物质上援助中国。’(三)中国政府要求行政院采取有效之步骤,禁止日本继续诉诸违反人道之作战方法,如施放毒气及对不设防城市滥肆轰炸。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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