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公告
外观
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 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公告 1952年9月15日 |
(原载1952年9月16日《人民日报》) |
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
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公告
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业已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两国曾于一九五零年二月十四日在莫斯科签订了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协定,规定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全归其所有。依上述协定,中国长春铁路移交之实现应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苏联政府业已着手进行实现该项协定的措施,并为此目的已协议成立中苏联合委员会。
中苏联合委员会应于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中国长春铁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交完毕。
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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