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關於中國長春鐵路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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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蘇關於中國長春鐵路 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公告 1952年9月15日 |
(原載1952年9月16日《人民日報》) |
中蘇關於中國長春鐵路
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公告
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業已建立的友好合作關係,兩國曾於一九五零年二月十四日在莫斯科簽訂了關於中國長春鐵路協定,規定蘇聯政府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一切權利以及屬於該路的全部財産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完全歸其所有。依上述協定,中國長春鐵路移交之實現應不遲於一九五二年末。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蘇聯政府業已着手進行實現該項協定的措施,並爲此目的已協議成立中蘇聯合委員會。
中蘇聯合委員會應於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中國長春鐵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移交完畢。
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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