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事业单位雇用女性劳工夜间工作场所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标准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事业单位雇用女性劳工夜间工作场所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标准
沿革
制定机关:劳动部

  1. 中华民国92年4月9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三字第092001896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 中华民国104年3月31日劳动部劳动条2字第104013045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