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务局台北港分局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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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务局台北港分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5日(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5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98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5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98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台交字第0910005438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台北港分局(以下简称本分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湾设施、船舶指泊、信号指挥、船舶检丈监理、海事评议及港勤船舶之管理等事项。
  二、港埠业务规划、港埠营运、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之监理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等事项。
  三、港埠工程、港区设施、船机、机具、工程规划之设计、督导、考核及维护检修等事项。
  四、港区土地之运用发展、经管、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项。
  五、其他有关航港管理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本分局设三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于课下设信号台,以管制船舶航行安全。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本分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分局长、副分局长之设置)

  本分局置分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分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六条 (编制)

  本分局置秘书一人,课长三人,其中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一人,室主任一人,台长一人,帮工程司一人,技士二人,工务员一人,课员六人,仓库管理员二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办事员七人,仓库副管理员二人,监工员一人,技佐一人,事务士八人,操作士四人,船长二人,轮机长二人,船副二人,各类船士六人。
  本条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资位之船员,得适用原有法令之规定,继续任原职至离职时为止。

第七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

  本分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

  本分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

  本分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职称之资位及官等职等)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政风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十一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本分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分局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二条 (办事细则)

  本分局办事细则,由本分局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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