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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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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90年12月25日(現行條文)
2001年12月25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月30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980 號令
有效期:民國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98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05438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監理、海事評議及港勤船舶之管理等事項。
  二、港埠業務規劃、港埠營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監理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三、港埠工程、港區設施、船機、機具、工程規劃之設計、督導、考核及維護檢修等事項。
  四、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管、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航港管理事項。

第三條 (分課辦事)

  本分局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於課下設信號台,以管制船舶航行安全。

第四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

  本分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分局長、副分局長之設置)

  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分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六條 (編制)

  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其中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一人,室主任一人,臺長一人,幫工程司一人,技士二人,工務員一人,課員六人,倉庫管理員二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辦事員七人,倉庫副管理員二人,監工員一人,技佐一人,事務士八人,操作士四人,船長二人,輪機長二人,船副二人,各類船士六人。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第七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

  本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

  本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

  本分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職稱之資位及官等職等)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人員任用之依據)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分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第十二條 (辦事細則)

  本分局辦事細則,由本分局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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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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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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