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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接收四川川汉铁路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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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接收四川川汉铁路合约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交通部、四川川汉铁路公司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1月13日
1912年11月13日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四川川汉铁路公司(以下称公司)刘声元等(以下称代表人),今受川汉铁路全体地方股东委托全权代表该路,与交通部(以下称部)商订该路让归国有事宜。兹经彼此议决,订立条款如下:

  一、川汉铁路公司所有宜万一段全线地段机材厂房等项,照川路股东议决办法,让归国有。此外川汉全线(自成都万县线)当然照此办理。但将来国家改定路线,除宜万外,如有不作干线者,得仍归公司承办。

  二、公司现存之款,照股东会议决办法,由公司提回自办实业。此项现款,系指分存交通银行汉阳铁厂、水泥公司及上海、汉口、重庆、成都各处之现款而言。此外,重庆铜元局之机料厂房,及附属财产,均照以上办理。又,现存各款中,借与交通银行及预付汉阳铁厂两款,由国家担任提回。

  三、宜昌路工发出包工价之公债票,及所负各洋行料价鄂军饷糈处借款,共约九十馀万两,所有工价债票,由国家代还。鄂军借款,应归公司自行办理。

  四、凡公司直接、间接用于路工之款,均由部给予定期票,自接收之日起,年息八釐,每年付息一次;其直接用于工程之款,截至民国元年八月底止,分十年摊还,其间接用于工程之款,如股息薪工学费等,自接收后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止,分五年摊还,其细表以另表定之。至接收以前公司未付之股息,均照间接用款办理。所有以上直接间接用款数目,即以四川铁路股票会及前清邮传部历年成案为根据。直接用款,由部派员与宜昌总理核算,间接用款,由部派员与城都总公司核算,以凭接收,其非直接间接用于路工,不在此内。

  五、上海倒帐之款,归公司自行清理,由国家催收。

  六、如将来组织川粤汉铁路总公司时,凡第四款所指之期票,得自由向该公司换取股票。

  七、按照以上条款,应续定各项详细手续,由代表与部再行协议定之。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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