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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2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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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27年1月) 交通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27年3月8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27年(1938年)3月8日
中华民国27年(1938年)3月8日
公布于民国27年3月8日
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27年7月)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1条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5.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19 年 1 月 25 日 修正前[国民政府交通部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21条
中华民国 19 年 2 月 3 日公布6.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20 年 2 月 21 日 修正第12条
中华民国 20 年 2 月 21 日公布7.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7, 19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1 月 3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7 年 1 月 14 日 修正全文29条
中华民国 27 年 1 月 14 日公布8.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27 年 3 月 8 日 修正第7, 9, 10条
中华民国 27 年 3 月 8 日公布9.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27 年 7 月 19 日 修正全文28条
中华民国 27 年 7 月 30 日公布10. 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32 年 6 月 26 日 修正全文25条
中华民国 32 年 7 月 14 日公布11. 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33 年 1 月 29 日 修正第18, 22条
中华民国 33 年 2 月 11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5 年 5 月 25 日 修正全文25条
中华民国 35 年 6 月 7 日公布12. 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71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全文29条
中华民国 71 年 12 月 1 日公布13. 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29 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20至23条
增订第23之1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 月 13 日公布14. 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0176 号令修正公布第 20~23 条条文;并增订第 23-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7 年 5 月 28 日 增订第22之1条
中华民国 87 年 6 月 17 日公布15. 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119490 号令增订公布第 22-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5 日 增订第18之1, 26之1条
修正第21, 29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16.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910 号令修正公布第 21、29 条条文;并增订第 18-1、26-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91)院台交字第 0910007240 号令发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11 日 修正第6, 21条
删除第13条
中华民国 91 年 7 月 10 日公布17.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37780号令修正公布第 6、21 条条文;并删除第 1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台交字第0910060323号令发布定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6, 21条
删除第12条
中华民国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18.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87291号令修正公布第 6、21 条条文;并删除第 12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95 年 7 月 17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09600179751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6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20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19.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072501号令修正公布第 20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6 年 7 月 14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 1060051109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6 年 11 月 7 日 删除第18之1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11 月 22 日公布20.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140501号令删除公布第 18-1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7 年 6 月 8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070040272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6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3381号令修正公布第 6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1 年 8 月 27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12001098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修正全文7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2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9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9 月 15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305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第一条

  交通部规画、建设、管理、经营全国国有铁道、公路、电政、邮政、航政,并监督公有及民营交通事业。

第二条

  交通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交通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局处:
  一、总务司。
  二、人事司。
  三、财务司。
  四、材料司。
  五、路政司。
  六、电政司。
  七、航政司。
  八、邮政总局
  九、公路总管理处。

第五条

  交通部得置路电邮航各局处及各委员会,其组织另定之。

第六条

  交通部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之议决,得增置裁并各司及其他机关。

第七条

  总务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收发分配撰辑保存文件事项。
  二、关于部令之公布事项。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四、关于编制报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项。
  五、关于本部经费之出纳及保管事项。
  六、关于本部财产物品之保管事项。
  七、关于本部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司事项

第八条

  人事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部及所属各机关职员之任免奖惩事顼。
  二、关于本部及所属各机关行政及技术人员之训练及教育事项。
  三、关于本部及所属各机关之职工教育及附属学校事项。
  四、关于本部及所属各机关卫生事项。。
  五、关于职工之待遇及保障事项。
  六、关于其他有关人事事项。

第九条

  财务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部所属各机关款项之支配保管事项。
  二、关于本部所属各机关之债务整理偿还事项。
  三、关于交通建设经营扩充之筹款事项。
  四、关于财产之处理事项。
  五、关于交通建设土地之收买处分事项。
  六、关于公有及民营交通事业之财务监督事项。
  七、关于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第十条

  材料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材料之采购、保管、稽核、支配、转运事项。
  二、关于材料之调查检验监制及技术设计事项。
  三、关于材料账目之登记及审核事项。
  四、关于其他有关材料事项。

第十一条

  路政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筹划铁路建设事项。
  二、关于管理铁路业务及附属营业事项。
  三、关于管理铁路工务机务事项。
  四、关于公有及民营铁路之监督事项。
  五、关于其他有关路务事项。

第十二条

  电政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筹划电信、电话、广播及电气交通之建设事顶。
  二、关于管理电信、电话、广播及电气交通之经营事项。
  三、关于公有及民营电气交通事业之监督事项。
  四、关于其他有关电务事项。

第十三条

  航政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筹划航业航空之设备及建设事项。
  二、关于管理航业航空之经营事项。
  三、关于公有及民营航业航空之监督事项。
  四、关于其他有关航务事项。

第十四条

  邮政总局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管理全国邮政事项。
  二、关于管理邮政储金及汇兑事项。
  三、关于其他有关邮务事项。

第十五条

  公路总管理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筹划全国公路建设及工程直接设施事项。
  二、关于管理公路业务及联运事项。
  三、关于各省公路设施之监督事项。
  四、关于公路器材之统筹管理事项。
  五、关于其他有关公路事项。

第十六条

  交通部部长综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

第十七条

  交通部政务次长、常务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八条

  交通部设秘书八人至十人,分掌机要文件及长官交办事务。

第十九条

  交通部设参事四人至六人,撰拟审核关于本部法案命令。

第二十条

  交通部设司长七人,邮政总局局长一人,公路总管理处处长一人,分掌各司局处事务。

第二十一条

  交通部设科长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科员二百人至二百六十人,助理员三十人,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

第二十二条

  交通部长特任次长、参事、司长、邮政总局局长、公路总管理处处长及秘书四人简任,其馀秘书、科长荐任,科员、助理员委任。

第二十三条

  交通部设技监二人简任,技正二十八人,其中十人简任,馀荐任,技士四十二人荐任,技佐五十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

第二十四条

  交通部设专员六十人,其中二十人简任待遇,馀四十人荐任待遇,承长官之命,办理指定事务。

第二十五条

  交通部设会计长一人,掌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受交通部部长之指挥监督,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会计处需用佐理人员名额,由交通部及主计处就本法所定荐任、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会同决定之。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因事务上之必要,得聘用顾问及专门委员。

第二十七条

  邮政总局公路总管理处员额另定之。

第二十八条

  交通部处务规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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