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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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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33年) 交通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35年5月25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35年(1946年)5月25日
中華民國35年(1946年)6月7日
公布於民國35年6月7日
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71年)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5.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19 年 1 月 25 日 修正前[國民政府交通部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19 年 2 月 3 日公布6.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21 日 修正第12條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21 日公布7.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7, 19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1 月 14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27 年 1 月 14 日公布8.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3 月 8 日 修正第7, 9, 10條
中華民國 27 年 3 月 8 日公布9.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7 月 19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27 年 7 月 30 日公布10.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2 年 6 月 26 日 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 32 年 7 月 14 日公布11.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3 年 1 月 29 日 修正第18, 22條
中華民國 33 年 2 月 1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5 年 5 月 25 日 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 35 年 6 月 7 日公布12.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71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2 月 1 日公布13. 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20至23條
增訂第23之1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3 日公布14. 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176 號令修正公布第 20~23 條條文;並增訂第 2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28 日 增訂第22之1條
中華民國 87 年 6 月 17 日公布15. 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19490 號令增訂公布第 2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增訂第18之1, 26之1條
修正第21, 29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16.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9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2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8-1、2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91)院臺交字第 0910007240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1 日 修正第6, 21條
刪除第13條
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10 日公布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7780號令修正公布第 6、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60323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6, 21條
刪除第12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7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6、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7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600179751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20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2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2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060051109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刪除第18之1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公布2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0501號令刪除公布第 18-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8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70040272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381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27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09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修正全文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9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5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第一條

  交通部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全國國有鐵道、公路、電信、郵政、航政;並監督公有及民營交通事業。

第二條

  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交通部設左列各司:
  一、路政司。
  二、郵電司。
  三、航政司。
  四、材料司。
  五、財務司。
  六、總務司。

第五條

  交通部因事務之必要,得設鐵道、公路、電信、郵政、航政、航空各局、處及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交通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第七條

  路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鐵路、公路建設之籌劃事項。
  二、關於鐵路、公路業務及附屬營業之管理事項。
  三、關於鐵路、公路、工務、機務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公有及民營鐵路、公路之監督事項。
  五、其他有關鐵路、公路事項。

第八條

  郵電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之規劃、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之規劃、核議事項。
  三、關於電報、電話、廣播及電力交通建設或經營之規劃、核議事項。
  四、關於公有、民營及專用電報、電話、廣播及電力交通事業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郵、電經營及其聯繫之規劃、策進事項。
  六、其他有關郵電事項。

第九條

  航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航業、航空之籌劃、設備及建設事項。
  二、關於航業、航空之管理、經營事項。
  三、關於公有及民營航業、航空之監督事項。
  四、關於海事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海員及引水人員之管理事項。
  六、關於港務之建設、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航業、航空事項。

第十條

  材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材料之採購、保管、稽核、支配、轉運事項。
  二、關於材料之調查、檢驗、監製及技術設計事項。
  三、關於材料帳目之登記及審核事項。
  四、關於材料業務之指導事項。
  五、其他有關材料事項。

第十一條

  財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部所屬各機關款項之支配、保管事項。
  二、關於本部所屬各機關之債務整理、償還事項。
  三、關於交通建設經費擴充之籌款事項。
  四、關於財產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交通建設土地之收買處分事項。
  六、關於公有及民營交通事業之財務監督事項。
  七、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第十二條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編製報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項。
  五、關於本部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本部財產物品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司事項。

第十三條

  交通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十四條

  交通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五條

  交通部置秘書八人至十人,分掌機要文件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六條

  交通部置參事四人至六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法案命令。

第十七條

  交通部置司長六人,分掌各司事務。

第十八條

  交通部置科長二十六人至二十九人,編審十五人至二十人,督導十五人至二十人,視察十五人至二十人,科員二百人至二百零六人,助理員十五人至十九人,雇員四十人。

第十九條

  交通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及秘書四人簡任;其餘秘書、科長、編審、督導、視察荐任;科員、助理員,委任。

第二十條

  交通部置技監二人,簡任;技正四十六人,其中十六人簡任,餘荐任;技士四十五人,荐任;技佐四十二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二十一條

  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務。
  人事處置科長四人,荐任;科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三人,助理員四人至十人,委任,並得視工作之需要,由交通部就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所定人員中,派處辦事。

第二十二條

  交通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均簡任,分掌本部歲計、會計、統計事務,受交通部長之指揮,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處置科長四人,荐任;科員四十人,助理員二人,委任。
  統計處置科長三人,荐任;科員十二人,助理員四人,委任。
  會計處、統計處並得視工作之需要,由交通部就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所定人員中,派處辦事。

第二十三條

  交通部得聘顧問八人至十人,專門委員十人至十五人,專員四十人至六十人。

第二十四條

  交通部處務規程,以命令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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