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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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33年) | 交通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35年5月25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35年(1946年)5月25日 中华民国35年(1946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35年6月7日 |
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7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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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交通部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全国国有铁道、公路、电信、邮政、航政;并监督公有及民营交通事业。
第二条
- 交通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 交通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 交通部设左列各司:
- 一、路政司。
- 二、邮电司。
- 三、航政司。
- 四、材料司。
- 五、财务司。
- 六、总务司。
第五条
- 交通部因事务之必要,得设铁道、公路、电信、邮政、航政、航空各局、处及委员会;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条
- 交通部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之议决,得增置裁并各司及其他机关。
第七条
- 路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铁路、公路建设之筹划事项。
- 二、关于铁路、公路业务及附属营业之管理事项。
- 三、关于铁路、公路、工务、机务之管理事项。
- 四、关于公有及民营铁路、公路之监督事项。
- 五、其他有关铁路、公路事项。
第八条
- 邮电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邮政之规划、核议事项。
- 二、关于邮政储金、汇兑及简易人寿保险之规划、核议事项。
- 三、关于电报、电话、广播及电力交通建设或经营之规划、核议事项。
- 四、关于公有、民营及专用电报、电话、广播及电力交通事业之监督事项。
- 五、关于邮、电经营及其联系之规划、策进事项。
- 六、其他有关邮电事项。
第九条
- 航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航业、航空之筹划、设备及建设事项。
- 二、关于航业、航空之管理、经营事项。
- 三、关于公有及民营航业、航空之监督事项。
- 四、关于海事之处理事项。
- 五、关于海员及引水人员之管理事项。
- 六、关于港务之建设、管理事项。
- 七、其他有关航业、航空事项。
第十条
- 材料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材料之采购、保管、稽核、支配、转运事项。
- 二、关于材料之调查、检验、监制及技术设计事项。
- 三、关于材料帐目之登记及审核事项。
- 四、关于材料业务之指导事项。
- 五、其他有关材料事项。
第十一条
- 财务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本部所属各机关款项之支配、保管事项。
- 二、关于本部所属各机关之债务整理、偿还事项。
- 三、关于交通建设经费扩充之筹款事项。
- 四、关于财产之处理事项。
- 五、关于交通建设土地之收买处分事项。
- 六、关于公有及民营交通事业之财务监督事项。
- 七、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
- 总务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收发、分配、撰辑、保存文件事项。
- 二、关于部令之公布事项。
-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四、关于编制报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项。
- 五、关于本部经费之出纳及保管事项。
- 六、关于本部财产物品之保管事项。
- 七、关于本部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司事项。
第十三条
- 交通部部长综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
第十四条
- 交通部政务次长、常务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五条
- 交通部置秘书八人至十人,分掌机要文件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十六条
- 交通部置参事四人至六人,撰拟审核关于本部法案命令。
第十七条
- 交通部置司长六人,分掌各司事务。
第十八条
- 交通部置科长二十六人至二十九人,编审十五人至二十人,督导十五人至二十人,视察十五人至二十人,科员二百人至二百零六人,助理员十五人至十九人,雇员四十人。
第十九条
- 交通部部长,特任;次长、参事、司长及秘书四人简任;其馀秘书、科长、编审、督导、视察荐任;科员、助理员,委任。
第二十条
- 交通部置技监二人,简任;技正四十六人,其中十六人简任,馀荐任;技士四十五人,荐任;技佐四十二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
第二十一条
- 交通部设人事处,置处长一人,简任,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务。
- 人事处置科长四人,荐任;科员二十四人至三十三人,助理员四人至十人,委任,并得视工作之需要,由交通部就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三条所定人员中,派处办事。
第二十二条
- 交通部设会计处置会计长一人,统计处置统计长一人,均简任,分掌本部岁计、会计、统计事务,受交通部长之指挥,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 会计处置科长四人,荐任;科员四十人,助理员二人,委任。
- 统计处置科长三人,荐任;科员十二人,助理员四人,委任。
- 会计处、统计处并得视工作之需要,由交通部就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三条所定人员中,派处办事。
第二十三条
- 交通部得聘顾问八人至十人,专门委员十人至十五人,专员四十人至六十人。
第二十四条
- 交通部处务规程,以命令定之。
第二十五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