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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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7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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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交通部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全國國有鐵道、公路、電信、郵政、航政;並監督公有及民營交通事業。
第二條
- 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 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 交通部設左列各司:
- 一、路政司。
- 二、郵電司。
- 三、航政司。
- 四、材料司。
- 五、財務司。
- 六、總務司。
第五條
- 交通部因事務之必要,得設鐵道、公路、電信、郵政、航政、航空各局、處及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 交通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第七條
- 路政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鐵路、公路建設之籌劃事項。
- 二、關於鐵路、公路業務及附屬營業之管理事項。
- 三、關於鐵路、公路、工務、機務之管理事項。
- 四、關於公有及民營鐵路、公路之監督事項。
- 五、其他有關鐵路、公路事項。
第八條
- 郵電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郵政之規劃、核議事項。
-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之規劃、核議事項。
- 三、關於電報、電話、廣播及電力交通建設或經營之規劃、核議事項。
- 四、關於公有、民營及專用電報、電話、廣播及電力交通事業之監督事項。
- 五、關於郵、電經營及其聯繫之規劃、策進事項。
- 六、其他有關郵電事項。
第九條
- 航政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航業、航空之籌劃、設備及建設事項。
- 二、關於航業、航空之管理、經營事項。
- 三、關於公有及民營航業、航空之監督事項。
- 四、關於海事之處理事項。
- 五、關於海員及引水人員之管理事項。
- 六、關於港務之建設、管理事項。
- 七、其他有關航業、航空事項。
第十條
- 材料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材料之採購、保管、稽核、支配、轉運事項。
- 二、關於材料之調查、檢驗、監製及技術設計事項。
- 三、關於材料帳目之登記及審核事項。
- 四、關於材料業務之指導事項。
- 五、其他有關材料事項。
第十一條
- 財務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本部所屬各機關款項之支配、保管事項。
- 二、關於本部所屬各機關之債務整理、償還事項。
- 三、關於交通建設經費擴充之籌款事項。
- 四、關於財產之處理事項。
- 五、關於交通建設土地之收買處分事項。
- 六、關於公有及民營交通事業之財務監督事項。
- 七、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第十二條
-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四、關於編製報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項。
- 五、關於本部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 六、關於本部財產物品之保管事項。
- 七、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司事項。
第十三條
- 交通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十四條
- 交通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五條
- 交通部置秘書八人至十人,分掌機要文件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六條
- 交通部置參事四人至六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法案命令。
第十七條
- 交通部置司長六人,分掌各司事務。
第十八條
- 交通部置科長二十六人至二十九人,編審十五人至二十人,督導十五人至二十人,視察十五人至二十人,科員二百人至二百零六人,助理員十五人至十九人,雇員四十人。
第十九條
- 交通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及秘書四人簡任;其餘秘書、科長、編審、督導、視察薦任;科員、助理員,委任。
第二十條
- 交通部置技監二人,簡任;技正四十六人,其中十六人簡任,餘薦任;技士四十五人,薦任;技佐四十二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二十一條
- 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務。
- 人事處置科長四人,薦任;科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三人,助理員四人至十人,委任,並得視工作之需要,由交通部就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所定人員中,派處辦事。
第二十二條
- 交通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均簡任,分掌本部歲計、會計、統計事務,受交通部長之指揮,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會計處置科長四人,薦任;科員四十人,助理員二人,委任。
- 統計處置科長三人,薦任;科員十二人,助理員四人,委任。
- 會計處、統計處並得視工作之需要,由交通部就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所定人員中,派處辦事。
第二十三條
- 交通部得聘顧問八人至十人,專門委員十人至十五人,專員四十人至六十人。
第二十四條
- 交通部處務規程,以命令定之。
第二十五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