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地方检察厅抄录传集国务院前枪击惨案人证及请查明政府卫队行凶人犯致陆军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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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陆军部函
中华民国 京师地方检察厅
中华民国15年(1926年)4月3日
1926年4月3日

迳启者:

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时半,准内左四区警察署电称:国务院前请愿群众被卫队枪击,死伤多人。当派检察官前往肇事地点先行堪察一周,勘得国务院(即海军部旧址)门前场上平坦空阔,无有异状,亦无何项凶器发见,所有当场殒命尸身,已由该管警署,移置东门内迤北地上及马号之内,首东脚西,排列成行,计共男尸二十四具,女尸二具。当即依次如法检验,填具验断书二十六份附卷,并将无名尸首,编列号数,当场摄影,以备考查。凡由尸身检出什物,均交区警点收,备函送庁。其受伤不能行动,经警送入内城官医院及协和医院者,约二十馀人,亦由检察官随往相验,填具伤单。除昏迷不能言语者外,均经录取供词。

查据各被害人亲供,暨该管长警声称,确系执政府卫队开枪殴击所致。又以死伤众多,情节重大,故于当日晚间,分函贵部暨宪兵司令部各处,请将行凶军人,迅予查纠在案。惟此项事变之发生,有无杀人犯罪情事,关系本厅职权,自应严密侦讯,而肇事情形如何,亦须迅速调查。力求保全证据。故于翌日以后,传集当日在场照料之警察官员及其他目睹情形之人证,逐一讯录供词,以资考证。

其在翌日,即十九日以后,陆续因伤身故,并报伤请验者,亦经本厅时验讯,分别填具验断书伤单,并作成笔录附卷,截至今日止,计共验死尸四十三具、生伤四十五名,函称负伤而未受验者七十三人,已将姓名、籍贯等项,分别列表,以便查览。此本厅连日检验调查之大概情形也。

据内左四区巡长王文绍三月十九日供称:昨日系在国务院门前石狮子旁边指挥,在卫队开枪以前,学生仅喊口号,没有别的动作。

同日同区巡官赫长由供称:我进国务院打电活时,就听外面枪响,当我进去的时候,学生和卫队没有甚么冲突。

同日保安队副分军长景福供称:我从天安门随著学生到国务院,学生拿著号筒、传单、旗子等东西,侦缉分军侦探赫良玉称:我从天安门跟著学生赴执政府,混在学生队伍中间,只见学生拿著喇叭旗子、传单没有别的东西。

保安三队副分队长郎葆璞供称:学生都拿著旗子传单,没有别的东西。凶器及放火的东西都没有看见。我们是随学生去的。巡警赵德顺、聂森、尹文海之供,巡长孔忠秀、张纪宽及保安队排长张辅臣之供,亦覆相符。此数人者,皆属警察官员或系在场照料,或系沿途探察,所言自可置信。

又据写真新闻馆照相人陈世益供称:那日我没见学生有手枪、放火的东西,亦绝对没有。我在学生卫队中间往来照相看得很清楚。那日秩序亦甚整齐等语。

则学生人等,当日未带何项危险物品,并无何等暴动行为,似无疑义,至其在天安门集会,各宣讲反对八国通牒,取消不平等条约,打倒帝国主义等项,业据在场照料之保安队长郎葆璞、排长张辅臣,一致述明在国务院前所乎口号,大致相同。十九日巡长王文绍、巡官赫长山等供词可供参证,当日发散传单,曾据警署检取四纸送厅,内容大意亦属相同,尚无激烈之词,其中一纸,固有中国共产党北方区执行委员会名义,然茍无暴动等不法行为。在普通刑律上,向难据以论罪。且天安门集会时,国务院警卫司令部,曾派代表到会声明前日误会,而其游行过市,直达府院,沿途督察官员,均未发布解散之命令,是官署对其集会游行,似已认为正当。又难谓其为故意骚扰,此就群众方面,查无犯罪情事。而其行为亦未达不正侵害程度之情形也。

据十九日侦缉队侦探赫良玉供称:听见怆声,学生一乱,就往东栅门外跑出去了,亦有往西走的,枪是乱开,听不出几排了。

同日巡警尹文海供称:我进东栅门时,学生正在宣讲,不大工夫,就听见铁门那边枪响,学生就跑,将我挤倒了。

同日巡长孔忠秀供称:我在铁狮子以东,听见枪声从西北响出来的。

同日保安队排长张辅臣供称:我听见手枪声音,在执政府西南方向响,手枪响后,人都往外跑,以后又听有枪响。

保安队长朗葆璋供称:学生进东栅门后,不到十分钟,就听见枪响,在执攻府外院东门里响,头一次好象手枪声响,后来霹雳拍喇的响。

同日巡警聂森供称:学生未闹,是学生往外跑时,卫队又开第二次枪。讯以当时死亡所在地点。则答称,躺在东门外二三人。门中间有五六个人,下剩的躺在东门里边,他们都在东口左近躺下,离大门很远。

二十一日陆军部印刷所工人沈幼衡供称:他们一比枪,学生都往外跑,学生跑了,还有枪声,大约放一刻多钟,打伤我的子弹,是从执政府印刷局那里射出来的。

二十三日侦缉队警邢德春供称:把门这一排兵,开枪往东南打的,学生见兵装子弹,就全跑了,同日照相人陆世益供称:我见马号内有兵,向东北出口处放枪。

三十一日保安队兵景先供称:卫队有四百人,卫队放了两次枪,大约放了有一千多子弹。

同日保安队兵白明山亦称:卫队放了两次枪,大约有一千多子弹。

此等供词,皆出自警察官员及第三者之口,均系目睹情形,其述开枪时刻,均在群众弃跑之际,开枪似不止一处,时间似不甚短,当场伤亡之人,大抵倒卧于铁狮子胡同东栅外门内地上,距国务院大门颇远,而查验断书所载,仰面枪弹伤痕多系皮肉向外,又足见从后身穿入者居多,此项枪击行为似不生防卫问题。

二十二日电车售票人赵瑞生供称:我路过国务院东栅门外受的弹伤,那子弹是从里边西开来的。当时东边九条胡同、十条胡同、北边府学胡同口,都把著兵,放著枪,不能走,故我只得往南走了,那枪都朝著大街上放,因学生跑出来,正在大街上,所以学生有在大街上受伤的。

铁狮子胡同东口外,永兴成油盐店伙计李俊臣声称:学生跑出大街时,街上铺门一律关闭,我们隔窗听闻,似有追赶喊打声啻,事毕出外,果犯伊铺北方墙下,即十条胡同地上倒卧死伤二人。

荟仙理发馆伙计王姓声称:当人声喧腾之际,即闻枪声。又见十条胡同口内,冲出卫兵数百人,从口内向西放枪。

二十一日卫队旅二团兵士张维贞供称:我的伤,是在大街上打的枪子由后面进去。

十九日人力车夫张学良供称:我是路过国务院门口,被他们卫兵用枪打伤的。

二十一日保安队兵景元供称:那天十条口上有兵,据此项供词,当日铁狮子胡同东栅门外大街巷口,把守队兵,似有开枪围击情事。

二十二日学生李燕林供称:当时他们有吹了哨,就开枪。同日学生曾繁贞供称:代表出来说里面没有负责任的人,我们正想游行,就听见吹哨声,接连著就放枪。

二十三日侦缉队警邢德春供称:后来我听见哨子响,枪就不放了。

十九日巡警尹文海供称:放枪后有吹哨声音,同日巡长王文绍供称:事后听见吹哨子,是连长出来,不让放枪此项供词如果属实,则开枪与停放之前,皆曾吹哨似与猝然遇变有别,此就卫队方面查无必要开枪防卫之情形也。

执政府卫队旅司令部,曾于二十日函送手枪、木棍等件到厅。据称当场夺获尽属暴徒之物,函内并称,有卫队旅备补队一等兵石常福系被暴徒刀伤殒命,一团随从兵刘万林、二团等兵张维贞,均被暴徒枪伤等语。本厅将函送物件,细加查验,查系手枪两支,一为自来得手枪子弹二粒,一为ト朗宁手枪子弹二粒,木棍九十根,长约三四尺,上端有纸粘痕竹竿两根,一长六尺、长八尺,大竹竿一根,长量十二尺八寸。洋铁破水壶三把,一系缺底圆径量各四寸半高约四寸,均征有洋油气味均无盖,纸布旗一麻袋,内多破烂旗纸及报纸,旗上有打倒帝国主义废除辛丑条约等不全字迹。干草四麻袋,连袋重五斤,洋铁传音筒一个,然据前述在场之警察官员等供述,学生方面,除木棍所粘旗子号筒传单外,别无凶器及放火物件,反复质讯众口一词。

又查当日军警人员被害者,计有卫队旅备补队一等兵石常福,二团一等兵张维贞,一团随从刘万林,宪兵司令部稽查郭长彬,陆军部候差员何涤生,警卫司令部稽查徐子文及侦缉三队二等探警邢德春等七人。石常福穿著便衣因尖刀扎伤弹死,徐子文穿著便衣因腰部中弹而亡,业经本厅检验明确,且巡警赵德顺、聂森、司书店唐寿山为在场照料之人,经讯以学生有无拿手枪的,均答称:未看见有拿手枪或刀枪的。保安队兵景元、白明山为随同守卫之人,经讯以当时卫队的人有受伤的否,均答称:当时卫队没有受伤的。

再据郭长彬十八日供称,我右腿枪伤是执政府卫兵打的。何涤生十九日供称:我在海军部门口外受的枪伤,枪是里面卫兵放的。邢德春,十三日供称:我被挤倒后起来往外跑,忽又开起枪来,我这次是从背后中的枪。张维贞十九月供称:我在卫队旅当兵,昨日我不守卫在外边游玩,忽然被卫队枪伤左腿。十一日又供:我的伤是在大街上打的枪子由后面进去。刘万林于同日供称:我是卫队旅随从兵,我的枪伤是穿灰衣人打的。

各人受伤情形,既据亲口供述,自属确实可信。是其伤亡均难谓为群众所加害,此就原函所称各节,查与在场警兵所供实况大有出入之情形也。总之,学生人等少不更事,平日言行容有轻躁之处,此次集会请愿宗皆尚属正当,又无不正侵害之行为。而卫兵队官遽行枪击死伤多人,实有触犯刑律第二百十一条之重大嫌凝,惟事关军人犯罪,依据陆军审判条例第一条,及陆军刑事条例第一条应归军事审判机关审理,除国务总理贾德耀等被诉命令杀人部分,仍由本厅另案办理外,相应抄录本案原卷三宗,连同尸身照相,死伤人名清单,暨卫队旅原送各物证,一并移送贵部,请即查明行凶人犯,依法审判以肃法纪,此致陆军部。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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