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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问题与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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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问题与医学
作者:小酒井光次
1916年2月15日
译者:孟明
本作品收录于《新青年/第01卷/第6号

蕃殖子姓。生息靡穷。天地间自然之法则也。然自马查士“人口论”传播以来。群虑人类将来。有无术求生之日。 [马氏谓人口增加。为几何级数。食物增加。为算术级数。人口每二十五年。增加一倍。五十年而四倍。七十五年而八倍。一百年则为十有六倍。食物增加之数。断不能与是相应。再阅五百年。则世界人类。已无立足之地云云。此种定则。在一般学者间。称为马查士主义。其书成于百廿年以前。 ]及黑拉克来又唱食物竞争之说。谓人满之患。将泛滥而无可拯救。于是“人口问题”之呼声。遂以风靡世界。医学、卫生、及社会学专家。各持“制限生息”之论。历史、伦理及国民经济学者。又以其说为不然。在事实上。则因人口增殖之故。生活困难。日益加甚。已无可掩饰。然则人口问题者。吾人所不容不予研究者也。

  研究人口问题。应注意于“生存能力。”于是乎师择种留良之意。蕃殖良健之子孙。而汰其不良者。为人间不易之天职。盖多殖不健全之子孙。且贻祸至烈。反不若制限生殖之为愈也。吾人以生物学与医学为立脚地。研究人类以何时期。最宜生殖。其为当务之急乎。

  国民之生殖力。关系男女两性。而女性所关尤重。故研究母性。实为本篇之主题。非偏重也。

  女子之受精能力。与天癸同时开始。天癸之至。人间颇无定期。依巴黎之检查。中流阶级之女子。十五岁零二月。操手工者十五岁十月。执粗役者。十六岁又二月。此其平均大数也。自此时期后。平均三十三年。保有受精能力。三十三年中。最宜生产者。为中间之十一年。最后十一年间。在文明人种。颇行禁制受胎之法。野蛮人种。亦不乏其例。

  生殖最良之期。不仅关系年龄己也。分娩之结果。影响于妊娠者。亦复至钜。依布林琴格之统计。则三十岁乃至三十五岁之女子。新婚者。百人中三二.九。可以得子。既经分娩之普通女子。百人中得子者。才二〇.六耳。三十五岁至四十岁之生子者。则新婚三二.七。普通一四.七。四十岁至四十五岁。新婚二一.四。普通五.九。观此则旧婚生子之数。较少于新婚。非特为母者力避妊娠。其因分娩而得之疾病。亦足为妊娠之障碍也。

  男子之年龄。亦颇关系于产子。依法境布塔帕斯市。一八八九年至一八九二年之统计。女子百人中产子者。因父母年龄而互有参差。其生产最多者。惟男子二十五乃至三十。女子二十五岁之时。过此则渐杀矣。其详载于下表。

  女子年龄及生产数

  男子年龄二十五 三十 三十五

  二十五至三十 三五.六二五.〇二一.二

  三十至三十五 三一.二二三.六一九.九

  三十五至四十 二七.五二一.八一九.四

  四十至四十五 ——一六.七一四.〇

  四十五至五十 ——一四.四一〇.九

  五十至五十五 ————一〇.九

  生殖最良之期。又可以小产多寡。为之反证。其小产最少者。即最适于生产之期也。依一九〇一年至一九〇二年之巴黎统计。百人中小产之数。因年龄而为下之比例。

  女子年龄 结婚者私生女子年龄 结婚者 私生

  十五至二十 三.四 三.一 三十五至四十 四.一四.四

  二十至二十五 二.八 三.四 四十至四十五 四.七五.七

  二十五至三十 三.五 四.一 四十五以上 五.三一〇.九

  三十至三十五 三.七 五.〇——————

  生殖最宜之期。非第谓可得多男已也。于胎儿气质。实有重大关系。年齿少。则血气未充。及其既老。则精力垂竭。纵有生产。其胎儿之生活能力。必多障害。依格洛特所调查。则男女当三十乃至三十五岁时。所产之子。最能元气充满。若老少过度。殊不能得佳儿也。故通常同一夫妇。其第三胎或第四胎之产子。为最强健而有能。

  前后产期。隔离过近。亦胎儿之害也。依某专家统计。间隔一年以内之生子。幼殇者百分之一九.九。二年以上之间隔。则幼殇者。百分之一一.八。其相差之钜。有如是者。

  综合上述各节。可得其结果曰。 (一)女子之最宜生殖期。为二十五乃至三十五岁。 (二)男子生殖力之强盛。较长于女子之定期。 (即二十七八岁乃至三十七八岁)(三)胎儿生殖于两亲之壮盛期。而居第三四胎之位置。且间隔在二年以上。为最有希望之佳儿。

  此种结果。欲应用于国民卫生人种改良之上。在行征兵制度之国。则于兵役满期以后。再行结婚。否则宜以早婚悬为厉禁。至育儿之妇女。须自任晡乳之劳。不得假手于乳媪。柯斯满氏之言曰。哺乳时期。卵巢失其作用。生育之事。势所难能。然则间隔生殖时期。舍是无能为力也。

  抑更有进者。吾人谋制限生殖。非为满足欲性。图暂时之快乐。实为承续子孙种族计也。不良之种子。终不免于淘汰。何若慎之于始。以增殖健全之国民。较为得计乎。法兰西之恒言曰。 “一男一女。并有补缺者一人。于愿已足。”不识我东方人士。何以必贵多男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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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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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以匿名或别名发表,确实作者身份不明(包括仅以法人名义发表),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匿名别名作品发表起95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包括新加坡、加拿大、韩国、新西兰、两岸四地、马来西亚)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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