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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問題與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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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問題與醫學
作者:小酒井光次
1916年2月15日
譯者:孟明
本作品收錄於《新青年/第01卷/第6號

蕃殖子姓。生息靡窮。天地間自然之法則也。然自馬查士「人口論」傳播以來。群慮人類將來。有無術求生之日。 [馬氏謂人口增加。為幾何級數。食物增加。為算術級數。人口每二十五年。增加一倍。五十年而四倍。七十五年而八倍。一百年則為十有六倍。食物增加之數。斷不能與是相應。再閱五百年。則世界人類。已無立足之地云云。此種定則。在一般學者間。稱為馬查士主義。其書成於百廿年以前。 ]及黑拉克來又唱食物競爭之說。謂人滿之患。將氾濫而無可拯救。於是「人口問題」之呼聲。遂以風靡世界。醫學、衛生、及社會學專家。各持「制限生息」之論。歷史、倫理及國民經濟學者。又以其說為不然。在事實上。則因人口增殖之故。生活困難。日益加甚。已無可掩飾。然則人口問題者。吾人所不容不予研究者也。

  研究人口問題。應注意於「生存能力。」於是乎師擇種留良之意。蕃殖良健之子孫。而汰其不良者。為人間不易之天職。蓋多殖不健全之子孫。且貽禍至烈。反不若制限生殖之為愈也。吾人以生物學與醫學為立腳地。研究人類以何時期。最宜生殖。其為當務之急乎。

  國民之生殖力。關係男女兩性。而女性所關尤重。故研究母性。實為本篇之主題。非偏重也。

  女子之受精能力。與天癸同時開始。天癸之至。人間頗無定期。依巴黎之檢查。中流階級之女子。十五歲零二月。操手工者十五歲十月。執粗役者。十六歲又二月。此其平均大數也。自此時期後。平均三十三年。保有受精能力。三十三年中。最宜生產者。為中間之十一年。最後十一年間。在文明人種。頗行禁制受胎之法。野蠻人種。亦不乏其例。

  生殖最良之期。不僅關係年齡己也。分娩之結果。影響於妊娠者。亦復至鉅。依布林琴格之統計。則三十歲乃至三十五歲之女子。新婚者。百人中三二.九。可以得子。既經分娩之普通女子。百人中得子者。才二〇.六耳。三十五歲至四十歲之生子者。則新婚三二.七。普通一四.七。四十歲至四十五歲。新婚二一.四。普通五.九。觀此則舊婚生子之數。較少於新婚。非特為母者力避妊娠。其因分娩而得之疾病。亦足為妊娠之障礙也。

  男子之年齡。亦頗關係於產子。依法境布塔帕斯市。一八八九年至一八九二年之統計。女子百人中產子者。因父母年齡而互有參差。其生產最多者。惟男子二十五乃至三十。女子二十五歲之時。過此則漸殺矣。其詳載於下表。

  女子年齡及生產數

  男子年齡二十五 三十 三十五

  二十五至三十 三五.六二五.〇二一.二

  三十至三十五 三一.二二三.六一九.九

  三十五至四十 二七.五二一.八一九.四

  四十至四十五 ——一六.七一四.〇

  四十五至五十 ——一四.四一〇.九

  五十至五十五 ————一〇.九

  生殖最良之期。又可以小產多寡。為之反證。其小產最少者。即最適於生產之期也。依一九〇一年至一九〇二年之巴黎統計。百人中小產之數。因年齡而為下之比例。

  女子年齡 結婚者私生女子年齡 結婚者 私生

  十五至二十 三.四 三.一 三十五至四十 四.一四.四

  二十至二十五 二.八 三.四 四十至四十五 四.七五.七

  二十五至三十 三.五 四.一 四十五以上 五.三一〇.九

  三十至三十五 三.七 五.〇——————

  生殖最宜之期。非第謂可得多男已也。於胎兒氣質。實有重大關係。年齒少。則血氣未充。及其既老。則精力垂竭。縱有生產。其胎兒之生活能力。必多障害。依格洛特所調查。則男女當三十乃至三十五歲時。所產之子。最能元氣充滿。若老少過度。殊不能得佳兒也。故通常同一夫婦。其第三胎或第四胎之產子。為最強健而有能。

  前後產期。隔離過近。亦胎兒之害也。依某專家統計。間隔一年以內之生子。幼殤者百分之一九.九。二年以上之間隔。則幼殤者。百分之一一.八。其相差之鉅。有如是者。

  綜合上述各節。可得其結果曰。 (一)女子之最宜生殖期。為二十五乃至三十五歲。 (二)男子生殖力之強盛。較長於女子之定期。 (即二十七八歲乃至三十七八歲)(三)胎兒生殖於兩親之壯盛期。而居第三四胎之位置。且間隔在二年以上。為最有希望之佳兒。

  此種結果。欲應用於國民衛生人種改良之上。在行徵兵制度之國。則於兵役滿期以後。再行結婚。否則宜以早婚懸為厲禁。至育兒之婦女。須自任晡乳之勞。不得假手於乳媼。柯斯滿氏之言曰。哺乳時期。卵巢失其作用。生育之事。勢所難能。然則間隔生殖時期。舍是無能為力也。

  抑更有進者。吾人謀制限生殖。非為滿足欲性。圖暫時之快樂。實為承續子孫種族計也。不良之種子。終不免於淘汰。何若慎之於始。以增殖健全之國民。較為得計乎。法蘭西之恆言曰。 「一男一女。並有補缺者一人。於願已足。」不識我東方人士。何以必貴多男為也。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29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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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匿名別名作品發表起95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包括新加坡、加拿大、韓國、新西蘭、兩岸四地、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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