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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抗美援朝工作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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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抗美援朝工作的决议
1951年10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完全同意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彭真副主席所作的“关于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的报告”。

本会议对于英勇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朝鲜境内与英勇的朝鲜人民军并肩作战一年来的胜利战绩表示完全满意,并向中国人民志愿军与朝鲜人民军保证以全力支持他们的正义斗争,直至朝鲜问题获得公平合理的和平解决时为止。

本会议对于以南日将军为首的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代表团在与联合国军代表团所进行的停战谈判中为了实现停战所采取的立场认为是适当的,对于代表团的努力表示坚决的和充分的支持。

本会议认为一年来全国各阶层、各民族、各党派团结一致所进行的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已获得伟大的成绩。鉴于美帝国主义还没有停止它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侵略,还没有把它的侵略的武力撤出我国的领土台湾,还没有停止对我国领空的侵犯,并且正在武装日本和继续占领日本,继续对我国实行封锁、破坏和其他敌对活动,本会议认为必须继续加强全国人民的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斗争。本会议决定:

(一)继续动员我们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援朝鲜前线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和朝鲜人民军;

(二)继续发展和深入抗美援朝的爱国主义教育;

(三)彻底肃清美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务间谍分子和一切侵略活动;

(四)大规模地开展爱国增产节约运动,加强抗美援朝和国家建设的力量;

(五)完成和继续扩大捐献武器运动;

(六)加强优待军人家属、烈士家属的工作;

(七)普及和深入爱国公约运动。

为了具体执行上述工作,除各地抗美援朝总分会、分会应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商定具体计划并加以执行外,各地均应在最近一次的人民代表会议上加以讨论,以求贯彻。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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