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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抗美援朝工作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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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抗美援朝工作的決議
1951年10月24日
發布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完全同意中國人民抗美援朝總會彭真副主席所作的「關於抗美援朝保家衞國運動的報告」。

本會議對於英勇的中國人民志願軍在朝鮮境內與英勇的朝鮮人民軍並肩作戰一年來的勝利戰績表示完全滿意,並向中國人民志願軍與朝鮮人民軍保證以全力支持他們的正義鬥爭,直至朝鮮問題獲得公平合理的和平解決時爲止。

本會議對於以南日將軍爲首的朝鮮人民軍和中國人民志願軍代表團在與聯合國軍代表團所進行的停戰談判中爲了實現停戰所採取的立場認爲是適當的,對於代表團的努力表示堅決的和充分的支持。

本會議認爲一年來全國各階層、各民族、各黨派團結一致所進行的抗美援朝保家衞國運動已獲得偉大的成績。鑒於美帝國主義還沒有停止它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侵略,還沒有把它的侵略的武力撤出我國的領土台灣,還沒有停止對我國領空的侵犯,並且正在武裝日本和繼續佔領日本,繼續對我國實行封鎖、破壞和其他敵對活動,本會議認爲必須繼續加強全國人民的抗美援朝保家衞國的鬥爭。本會議決定:

(一)繼續動員我們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支援朝鮮前綫的中國人民志願軍和朝鮮人民軍;

(二)繼續發展和深入抗美援朝的愛國主義教育;

(三)徹底肅清美帝國主義在中國的一切特務間諜分子和一切侵略活動;

(四)大規模地開展愛國增產節約運動,加強抗美援朝和國家建設的力量;

(五)完成和繼續擴大捐獻武器運動;

(六)加強優待軍人家屬、烈士家屬的工作;

(七)普及和深入愛國公約運動。

爲了具體執行上述工作,除各地抗美援朝總分會、分會應會同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地方組織商定具體計劃並加以執行外,各地均應在最近一次的人民代表會議上加以討論,以求貫徹。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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