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自由又遭损害,内政部颁限制游行法
外观
人民自由又遭损害,内政部颁限制游行法 —— 在“呈报”、“审查”的一串规定下人民游行已无自由可言 1946年5月13日 |
|
本市消息 内政部公开颁行一种限制人民游行自由的法令,借口是“恐稍有不慎,足以影响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宁”。据中央社讯,其要点如下:负责筹备游行的人员,需于事前将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游行宗旨、集会地点、进行日期及时间经过路线等呈报当地“治安主管机关”。散发的印刷品和张贴的标语须事先送当地“治安主管机关”审查。 上项法令,已由内政部发致全国各省市地方机关,本市市政府业已接到,且已分令警察局及各区公所“遵照办理”。有了这个“法”的根据,今后各地当局更可以随意于事先防止临时禁止一切人民团体之游行。人民游行已无自由可言了。
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别名发表,确实作者身份不明(包括仅以法人名义发表),在两岸四地以及马来西亚属于公有领域。但1946年发表时,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国仍然足以认为有版权到发表95年以后,年底截止,也就是2042年1月1日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权在原作地尚未过期进入公有领域。依据维基媒体基金会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极容忍处理,不鼓励但也不反对增加与删改有关内容,除非基金会行动必须回答版权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