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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自由又遭損害,內政部頒限制遊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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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自由又遭損害,內政部頒限制遊行法
—— 在「呈報」、「審查」的一串規定下人民遊行已無自由可言
1946年5月13日
本作品收錄於《新華日報
發表於《新華日報》1946年5月13日第二版

本市消息 內政部公開頒行一種限制人民遊行自由的法令,藉口是「恐稍有不慎,足以影響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寧」。據中央社訊,其要點如下:負責籌備遊行的人員,需於事前將姓名、年齡、職業、住址、遊行宗旨、集會地點、進行日期及時間經過路線等呈報當地「治安主管機關」。散發的印刷品和張貼的標語須事先送當地「治安主管機關」審查。 上項法令,已由內政部發致全國各省市地方機關,本市市政府業已接到,且已分令警察局及各區公所「遵照辦理」。有了這個「法」的根據,今後各地當局更可以隨意於事先防止臨時禁止一切人民團體之遊行。人民遊行已無自由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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