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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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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9〕176号
2019年3月18日
发布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9〕17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以来,我国南方地区提前进入汛期,部分区域雨量较往年同期偏多,给城市排水防涝工作造成较大压力。近日,国务院对做好2019年防汛工作作出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和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确保2019年城市安全度汛,现就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责任落实

(一)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2019年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及重要易涝点整治责任人名单的通告》(建城函〔2019〕37号)要求,督促本地区城市按照国办发〔2013〕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实行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照本城市排水防涝责任清单,将工作部署、项目建设、汛前准备、指挥调度、应急管理、物资保障、组织协调、巡检问责等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项目、岗位和人员。向社会公布城市重要易涝区段、责任人和应急措施,接受公众监督,严肃考核问责,杜绝出现责任盲区,避免出现因暴雨内涝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二)落实管渠河道清疏维护责任。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排水管道清疏,按照管网的实际工况和存泥量,科学确定清疏次数,做到下井清淤、入管除积、错峰施工,消除管道堵塞、淤积、损坏等问题。对施工工地周边、低洼易涝区段、易淤积管段,增加清掏频次,确保排水管网过水能力。及时整治疏浚具有排涝功能的城市河道,保障雨水行泄通畅。

(三)落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加强对涵闸、调蓄池、截污堰、溢流井、拍门、鸭嘴阀等设施及各类机械、电气设备的养护,保证闸门阀门能够灵活开启关闭、雨水调蓄设施无积水积泥、各工作部件正常运转、电机可靠安全。对排涝泵站进行汛前维护,做好水泵维修保养、捞渣机清理除锈、闸门口垃圾漂浮物打捞、泵站前池清理等工作,定期进行试车。及时清理和改造道路雨箅子等雨水收集口,清掏检查井中的沉积物。加强对窨井盖的管理,及时补齐或更换丢失、破损的井盖,检查井要安装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车辆、行人坠落导致的伤亡事故。加强对易积水路段周边的路灯、通信等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避免积水时发生漏电事故。

(四)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维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443号)等要求狠抓安全管理,在进行管道清淤、带水(火)作业、电气维护和地下有限空间施工时,安排安全员进行现场管理,监督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作业备案、现场应急等安全生产措施,避免发生中毒、触电、爆炸、溺水、坠落等各类伤亡事故。

(五)落实信息共享与联动责任。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汛期雨情、涝情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准确了解降雨趋势、强降雨预测和实时雨情等气象信息;全面掌握流域洪涝情况、河道水位、堤防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做好河道与市政排水管网的水位协调调度,汛前要预先腾空或降低河道水位;根据雨情涝情协助做好城区交通组织、疏导和应急疏散等。

(六)落实宣传引导信息公开责任。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在汛前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告知公众本地区的城市排水防涝应对的降雨标准、可能发生积水内涝的区域,引导公众主动应对;广泛宣传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常识,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在汛中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宣传报道,主动发声回应舆论关切;按职责及时准确发布预警预报、交通管制、应急措施、疏散转移等实时动态信息,引导公众配合应急指挥。

二、扎实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工作

(一)滚动谋划项目。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纳入国务院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范围的重点城市,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按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储备工作的有关要求,分近期、中期、远期谋划建设项目,不断完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补短板项目储备库。落实项目报送制度,在我部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项目库中及时准确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二)加快项目实施。要在汛前加快推进补短板项目建设,存在尚未开工整治易涝区段的城市(见附件1)要倒排工期、抓紧开工,明确每个易涝区段整治的时间节点、进度计划、具体措施和责任人;已经开工的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排水防涝补短板取得实效。到2019年底前,纳入国务院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范围的60个重点城市要基本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项目建设,消除易涝区段。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强协调,提高补短板项目审批效率。要按照国办发〔2013〕23号的要求,切实保障项目资金,把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和城市防洪经费等优先用于排水防涝补短板项目。

(三)严控工程质量。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补短板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管材设备质量管理;灵活采取飞行检查、双盲随机抽查等方式,确保管材、设备质量合格;组织专业力量深入施工现场,重点做好排水设备、测量放线、沟槽开挖和管线基座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管道装设和接口等环节质量监督,杜绝质量把关不严、管控不力、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三、全面做好汛前检查

(一)汛前全面进行排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对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应急准备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参照《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工作自查表》(见附件2),围绕排水防涝工作机制建设、巡查和设施维护、应急管理、易涝区段整治等逐项查找不足,要盯人、盯事、盯效果,认真排查问题,按照“一个问题、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力争在汛期到来之前整改到位。汛前自查工作应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要求。

(二)加强重点部位检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排涝管渠泵站、污水处理厂(站)、涵闸等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立交桥下、低洼地带、施工工地、棚户区等易涝区域的汛期值守、现场管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对地铁等在建地下工程周边的排水设施进行重点排查,防止出现施工导致的市政排水管网堵塞、损坏等问题。

(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落实排水许可制度,严肃查处堵塞和破坏市政排水设施的各类违法行为,特别是要杜绝私接乱建、违法排放,以及将道路清扫垃圾、施工泥浆(灰浆)、建筑垃圾渣土、沿街商贩泔水等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行为。

(四)做好应急抢险准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排水防涝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中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保障应急抢险顺畅高效。充实各级排水应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优化人员结构,开展业务培训,强化抢险应急演练,不断提升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应急抢险能力;在主要易涝区段增加监控测深设备,在有条件的易涝区段布置自控排水设施,及时掌控、调度和处置重要区段的内涝情况;配备适用、可靠的排涝抢险专用设备,充分发挥抢险设备的性能功效;按照“数量充足、分布合理、管理方便、调用快捷”的原则,对防涝物资设备实行分类、分区、分级存放,进一步完善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及调用流程,严格物资核销、更新、增储等工作程序,严控物资仓储安全隐患,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腐等安全措施。

(五)落实隐患应对措施。对于汛前暂不能整治到位的易涝区段、隐患点,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制定临时应急处置措施,明确汛期巡查值守人员,配置应急抽排设备,设立醒目、易于辨识的公众警示标记,安排应急抢险和交通疏导等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我部将于2019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评估,对60个重点城市、内涝灾害风险高城市的补短板工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等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已有政策落地、设施建设、资金筹措、内涝治理成效等情况。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陈玮  牛璋彬

电话:010-58933160  58933542(传真)

邮箱:hmcs@mohurd.gov.cn

附件:1.尚未开工整治易涝区段名单

   2.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工作自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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