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前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先中华民国财政部,再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命令

  1.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财政部(82)台财融字第 821148464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2 条
  2.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财政部(83)台财融字第 83330685 号令修正发布第 3、4、6、7 条条文
  3.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财政部(86)台财融字第 86622618 号令修正发布第 3、6、8、9 条条文;并增订第 4-1、4-2、9-1 条条文
  4. 中华民国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90)台财融(一)字第 90706113 号令修正发布第 4-1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财政部台财融(四)字第 0924000888 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 40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6.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银票字第0994000054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56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