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清室优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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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室优待条件 修正清室优待条件
宣统十六年十月九日
中华民国13年(1924年)11月5日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13年11月6日)
政府公报》第3097号第4694至4695页

玆与前清皇室修正清室优待条件特公布之此令

  修正清室优待条件

 今因大清皇帝欲贯彻五族共和之精神,不愿违反民国之各种制度仍存于今日,特将清室优待条件修正如左:

第一条 大清宣统帝从即日起永远废除皇帝尊号,与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权利;

第二条 自本条件修正后,民国政府每年补助清室家用五十万元,并特支出二百万元开办北京贫民工厂,尽先收容旗籍贫民;

第三条 清室应按照原优待条件第三条,即日移出宫禁,以后得自由选择住居,但民国政府仍负保护责任;

第四条 清室之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民国酌设卫兵妥为保护;

第五条 清室私产归清室完全享有,民国政府当为特别保护,其一切公产应归民国政府所有。

国务总理    外交总长
 大总统印 国务院摄行  教育总长黄 郛     王正廷 内务总长
                 交通总长    财政总长
             陆军总长李书城 海军总长    司法总长张耀曾
             农商总长

中华民国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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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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