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淸室優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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淸室優待條件 修正淸室優待條件
宣統十六年十月九日
中華民國13年(1924年)11月5日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13年11月6日)
政府公報》第3097號第4694至4695頁

玆與前淸皇室修正淸室優待條件特公布之此令

  修正淸室優待條件

 今因大淸皇帝欲貫徹五族共和之精神,不願違反民國之各種制度仍存於今日,特將淸室優待條件修正如左:

第一條 大淸宣統帝從即日起永遠廢除皇帝尊號,與中華民國國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權利;

第二條 自本條件修正後,民國政府每年補助淸室家用五十萬元,並特支出二百萬元開辦北京貧民工廠,儘先收容旗籍貧民;

第三條 淸室應按照原優待條件第三條,即日移出宮禁,以後得自由選擇住居,但民國政府仍負保護責任;

第四條 淸室之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民國酌設衞兵妥爲保護;

第五條 淸室私產歸淸室完全享有,民國政府當爲特別保護,其一切公產應歸民國政府所有。

國務總理    外交總長
 大總統印 國務院攝行  敎育總長黃 郛     王正廷 內務總長
                 交通總長    財政總長
             陸軍總長李書城 海軍總長    司法總長張耀曾
             農商總長

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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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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