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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酌拟法院编制法缮单呈览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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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酌拟法院编制法缮单呈览折
沈家本
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二日
1907年9月9日
  修订法律大臣、法部右待郎臣沈家本跪奏,为酌拟法院编制法,谨缮清单,恭折具陈,仰祈  鉴事。
  窃维东西各国宪政之萌芽,俱本于司法之独立,而司法之独立,实赖法律为之维持,息息贯通,捷于形影,对待之机,固不容偏废也。恭读本年五月二十七日上谕:“改按察使为提法使,分设审判厅,增易佐治员,著由东三省先行试办。此外直隶、江苏两省,择地先为试办,其馀各省,统限十五年一律通行”等因。钦此。为宪政之预备,奠自强之初基,睿谟宏远,钦佩莫名。
  伏查我朝官制等书,会典至详,然以行政而兼司法,揆诸今制,稍有未符。至如吏部处分则例,以六曹分职,审断虽立专门,而旨在惩戒,于治事之规程,权界之斠画,盖缺如也。臣曩膺简命修订法律,上年在大理院正卿任内,适值构缔伊始,深以审判官制诸多未备,非特辑专例,不足统一事权。乃饬馆员考古今之沿革,订中外之异同,分门纂辑,并令法律学堂日本教习、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帮同审查。该教习学识宏富,于泰西法制靡不洞彻,随时考证,足资甄择,逐条由臣折衷刊定,阅八月始克属稿。兹奉明诏涣布中外,复据法部、大理院,暨考察政治王大臣各官制清单,详加对勘,刻肤存贞,釐定十五章,共一百四十条。凡机体之设备、审级之制度、官吏之职掌、监督之权限,一一赅载,名曰法院编制法。惟其中有为各国之通则,而于今日之实际及中国之风习未宜因袭者,厥有数事:
  一曰定额。查各国审判制度,分初级审判、地方审判、高等审判、最高审判为四级。初级审判以判事一人专任,名单独制;地方审判为三人,高等审判为五人,最高审判为七人,名合议制。最新学说,颇主倡高等宜三人,最高宜五人者,盖一则可节省经费,一则可精选谳员。况开庭事宜,向责之审判长一人,定额过多,非惟邻于尸位,复恐群议纷如,意见各执,于裁判反致阻滞。兹拟采用其说,于初级审判厅用单独制,地方审判厅用折衷制。其事系初审者,仍用推事一人,若经预审或再审,增为三人。高等审判厅以上俱用合议制,惟每级按照各国酌减二人,以杜滥竽。此徽于今日实际,未宜因袭者也。
  一曰巡审,即巡回裁判。目本用之于区裁判之出张所,临时遣员裁判其事,大致与明之巡按御史及遣官审录之制相似。中国现在审判人材尚未储备,凡供帐之繁苛,胥吏之婪索,在所不免,利弊倚伏,无资补救。兹拟地方审判厅以上多设分厅,以分其责,必不得已,或于大理院临时酌量派遣,但仍以特别事件且关系重要者为限,高等审判厅以下不得援用也。
  一曰休假,约在中历自八月迨十月之间。其制仿于德国,于此时期适值收刈小麦、葡萄,故停止裁判,以免召集人证,日本因之,与中国农忙旧制同,本为恤农而设。然吾国农忙之制,未能实行,且休假之时仍须组立休假部,审理款项财产,登记建筑,及其他急迫不容稍缓者,屡事更张,徒形周折,日本近亦拟废其制矣。此二者揆诸吾国之风俗,未宜因袭者也。
  再大理本古官,于东汉时为廷尉,凡郡国疑谳,皆处当以报,所谓“廷尉,天下之平”是也。逮后厥名互更,要皆专司决劾奏狱,与今日东西各国大审院、帝国裁判所、最高法院等之审理终审事件者,阶级相等。顾名思义,乃全国唯一之最高法庭,宜设于京师首善之地,斯崇体制。惟各省幅员广袤,什倍外国,如事事责令来京上告,川陆修阻,交通不便,适形拖累。查德国乃联邦集合而成,各联邦自为风气,习惯所囿,至今未能刊改。帝国裁判所设立于沙格逊国之拉布基地方,今各联邦之高等裁判所,均有代表帝国裁判所之权。若法律问题关涉联邦者,即于联邦中之高等裁判所定之。关涉全国者,始于帝国裁判所定之。如巴维利亚之民事诉讼,不于帝国裁判所裁判,即其例也。兹拟折衷德制,凡距京较远等省,即于高等审判厅内附设大理分院,视事之繁简,酌分庭数,各庭推事强半之数,由大理院遴派,馀由该厅推事兼充。一切审判制度,俱准大理院办理,既免迁延时日,且可省小民跋涉之劳。此又限于我国今日特别情形,而未可以各国普通之例例之也。
  编辑之旨,即本以上数端,量予变通,虽期循各国通行之轨涂,仍不暌历世相沿之政习,谨缮清单,恭呈  御览。
  查宪政编查馆奏定章程,凡各项法律,均归该馆考核,以收统一法制之效。伏乞  饬下宪政编查馆,照章考核,请旨颁行,以垂永制,而严职守。
  所有酌拟《法院编制法》缘由,谨恭折具陈,伏乞   皇太后  皇上圣鉴。谨 奏。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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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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