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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酌擬法院編製法繕單呈覽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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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酌擬法院編製法繕單呈覽摺
沈家本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初二日
1907年9月9日
  修訂法律大臣、法部右待郎臣沈家本跪奏,爲酌擬法院編製法,謹繕清單,恭摺具陳,仰祈  鑒事。
  竊維東西各國憲政之萌芽,俱本於司法之獨立,而司法之獨立,實賴法律爲之維持,息息貫通,捷於形影,對待之機,固不容偏廢也。恭讀本年五月二十七日上諭:「改按察使爲提法使,分設審判廳,增易佐治員,著由東三省先行試辦。此外直隸、江蘇兩省,擇地先爲試辦,其餘各省,統限十五年一律通行」等因。欽此。爲憲政之預備,奠自強之初基,睿謨宏遠,欽佩莫名。
  伏查我朝官制等書,會典至詳,然以行政而兼司法,揆諸今制,稍有未符。至如吏部處分則例,以六曹分職,審斷雖立專門,而旨在懲戒,於治事之規程,權界之斠畫,蓋缺如也。臣曩膺簡命修訂法律,上年在大理院正卿任內,適值構締伊始,深以審判官制諸多未備,非特輯專例,不足統一事權。乃飭館員考古今之沿革,訂中外之異同,分門纂輯,並令法律學堂日本教習、法學博士岡田朝太郎,幫同審查。該教習學識宏富,於泰西法制靡不洞徹,隨時考證,足資甄擇,逐條由臣折衷刊定,閱八月始克屬稿。茲奉明詔渙布中外,復據法部、大理院,暨考察政治王大臣各官制清單,詳加對勘,刻膚存貞,釐定十五章,共一百四十條。凡機體之設備、審級之制度、官吏之職掌、監督之權限,一一賅載,名曰法院編製法。惟其中有為各國之通則,而於今日之實際及中國之風習未宜因襲者,厥有數事:
  一曰定額。查各國審判制度,分初級審判、地方審判、高等審判、最高審判爲四級。初級審判以判事一人專任,名單獨制;地方審判為三人,高等審判爲五人,最高審判爲七人,名合議制。最新學說,頗主倡高等宜三人,最高宜五人者,蓋一則可節省經費,一則可精選讞員。況開庭事宜,向責之審判長一人,定額過多,非惟鄰於屍位,復恐羣議紛如,意見各執,於裁判反致阻滯。茲擬採用其說,於初級審判廳用單獨制,地方審判廳用折衷制。其事係初審者,仍用推事一人,若經預審或再審,增爲三人。高等審判廳以上俱用合議制,惟每級按照各國酌減二人,以杜濫竽。此徽於今日實際,未宜因襲者也。
  一曰巡審,即巡迴裁判。目本用之於區裁判之出張所,臨時遣員裁判其事,大致與明之巡按御史及遣官審錄之制相似。中國現在審判人材尚未儲備,凡供帳之繁苛,胥吏之婪索,在所不免,利弊倚伏,無資補救。茲擬地方審判廳以上多設分廳,以分其責,必不得已,或於大理院臨時酌量派遣,但仍以特別事件且關係重要者爲限,高等審判廳以下不得援用也。
  一曰休假,約在中曆自八月迨十月之間。其制仿於德國,於此時期適值收刈小麥、葡萄,故停止裁判,以免召集人證,日本因之,與中國農忙舊制同,本爲恤農而設。然吾國農忙之制,未能實行,且休假之時仍須組立休假部,審理款項財產,登記建築,及其他急迫不容稍緩者,屢事更張,徒形周折,日本近亦擬廢其制矣。此二者揆諸吾國之風俗,未宜因襲者也。
  再大理本古官,於東漢時為廷尉,凡郡國疑讞,皆處當以報,所謂「廷尉,天下之平」是也。逮後厥名互更,要皆專司決劾奏獄,與今日東西各國大審院、帝國裁判所、最高法院等之審理終審事件者,階級相等。顧名思義,乃全國唯一之最高法庭,宜設於京師首善之地,斯崇體制。惟各省幅員廣袤,什倍外國,如事事責令來京上告,川陸修阻,交通不便,適形拖累。查德國乃聯邦集合而成,各聯邦自爲風氣,習慣所囿,至今未能刊改。帝國裁判所設立於沙格遜國之拉布基地方,今各聯邦之高等裁判所,均有代表帝國裁判所之權。若法律問題關涉聯邦者,卽於聯邦中之高等裁判所定之。關涉全國者,始於帝國裁判所定之。如巴維利亞之民事訴訟,不於帝國裁判所裁判,即其例也。茲擬折衷德制,凡距京較遠等省,即於高等審判廳內附設大理分院,視事之繁簡,酌分庭數,各庭推事強半之數,由大理院遴派,餘由該廳推事兼充。一切審判制度,俱准大理院辦理,既免遷延時日,且可省小民跋涉之勞。此又限於我國今日特別情形,而未可以各國普通之例例之也。
  編輯之旨,卽本以上數端,量予變通,雖期循各國通行之軌塗,仍不暌歷世相沿之政習,謹繕清單,恭呈  御覽。
  查憲政編查館奏定章程,凡各項法律,均歸該館考覈,以收統一法制之效。伏乞  飭下憲政編查館,照章考覈,請旨頒行,以垂永制,而嚴職守。
  所有酌擬《法院編製法》緣由,謹恭摺具陳,伏乞   皇太后  皇上聖鑒。謹 奏。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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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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