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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保护日本侵华罪行遗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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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保护日本侵华罪行遗址工作的通知
文物字(82)第1289号
1982年10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文物局、文管会):

最近,邓力群同志在谈到关于把日本侵华罪证作为文物保护起来的问题时指出:

《日军侵华图片展览》要继续内部展览,要组织北京的青少年,军队、机关的青年同志参观,将来还要到其他重要城市展览。

要把日本侵华时期这个万人坑,那个万人坑,南京大屠杀,哈尔滨细菌工厂等作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起来。首先要调查有哪些地方。调查清楚后和有关单位联系,从即日起保护起来,然后报请国务院下正式命令,公布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在不引起重视,不保护,将来找都找不到。

小平同志讲过,岸信介要搞满洲建国之碑,我们一是要批评,二是他们搞满洲国之碑,我们就到处搞日本侵华之碑。这对教育人民,教育青少年和子孙后代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邓小平同志和邓力群同志上述指示精神,请各地文化部门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是已经举办有关日本军国主义侵华图片展览的,要继续组织广大群众参观,各地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凡是涉及帝国主义侵略、破坏的事实,都应如实说明,不应回避。

二、组织有关单位,收集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期间屠杀中国人民的罪证,作为文物保护起来。对群众进行教育。

三、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日军屠杀中国人民的现场遗址,报我部审核后转报国务院批准,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遗址,也应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分别列为省、市(地)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按照规定报各级政府批准公布。

四、对于一八四〇年以来各帝国主义在中国所办的殖民地、半殖民地企业、事业单位,如厂矿、银行、医院、学校、教堂、育婴堂等旧址和遗物,要选择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作为帝国主义对华政治、经济、文化侵略的历史罪证,加以保护和陈列,以教育群众。

文化部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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