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照护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民国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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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护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民国9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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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落实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加强国民卫生保健、照顾弱势族群之医疗照护,提供国民健康照护保障,特设置健康照护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删除)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 ;下设医疗发展基金、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药害救济基金、烟害防制 及卫生保健基金及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五个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 分预算,以行政院卫生署 (以下简称本署) 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 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 医疗发展基金收入。 三 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收入。 四 药害救济基金收入。 五 烟害防制及卫生保健基金收入。 六 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收入。 七 其他有关收入。 前项第五款所定烟害防制及卫生保健基金之来源,为依烟酒税法规定稽征 之烟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用于烟害防制及卫生保健之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医疗发展基金支出。 二、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支出。 三、药害救济基金支出。 四、烟害防制及卫生保健基金支出。 五、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支出。 六、管理及总务支出。 七、其他有关支出。 前项第四款所定之烟害防制及卫生保健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补助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机关办理烟害防制及卫生保健工作之费用
。
二、办理烟害防制宣导教育、戒烟教育谘询服务、监测烟品成份、稽查取
締及研究調查支出。
三、扩大办理中老年病防治、癌症防治、社区健康、卫生教育、妇幼卫生
、優生保健、兒童及青少年保健等衛生保健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健康照护基金管理会(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署署长兼任之;一 人为副召集人,由本署副署长兼任之;其馀委员,由本署就本署人员、有 关机关、团体代表及学者、专家聘(派)兼之。
第 7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组长三人至七人,组员若干人,均由本署及所属机 关 (构) 就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 8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 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三 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 关于下设各基金报本署重大业务案件之核定或核转。 五 关于下设各基金间财务调度之核定或核转。 六 关于下设各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核转。 七 关于下设各基金之监督及考核。 八 其他有关事项。
第 8- 1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 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8- 2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决算编造、会计事务处理及国库事务处理, 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国库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1 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