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务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100年)
外观
← | 侨务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94年) | 侨务委员会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10月28日(现行条文) 2011年10月28日 2011年11月14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11月1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5250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9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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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
- 行政院为办理侨务行政及辅导华侨事业事务,特设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权限职掌)
-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 一、侨民教育与经济事务之规划、办理、辅导及联系。
- 二、侨团、侨社、侨生与海外华裔青年事务之规划、办理、辅导及联系。
- 三、侨民权益之维护及身分证明之核发。
- 四、侨务资讯之搜集及侨情之报导。
- 五、其他有关侨务工作事项。
第三条 (正、副委员长之设置)
- 本会置委员长一人,特任;副委员长二人,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侨务委员之人数及任期)
- 本会置侨务委员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为无给职。
第五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及其职等)
- 本会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六条 (派员驻境外办事)
- 本会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七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八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