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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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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94年)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現行條文)
2011年10月28日
2011年11月14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50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9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20 年 11 月 7 日 制定15條
中華民國 20 年 12 月 7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21 年 7 月 30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21 年 8 月 13 日公布2.國民政府第一次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6, 7, 10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5 日公布3.國民政府第二次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6 年 7 月 16 日 修正第2, 3條
中華民國 36 年 7 月 16 日公布4.國民政府第三次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6 年 9 月 15 日 修正全文26條
中華民國 36 年 9 月 27 日公布5.國民政府令第四次修正公布全文 1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1 年 8 月 4 日 修正全文18條
中華民國 61 年 8 月 15 日公布6.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891 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70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全文23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2 月 21 日公布7.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8209 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87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14, 15, 17, 20條
增訂第15之1至15之3條
中華民國 87 年 1 月 21 日公布8.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0126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15、17、20 條條文;並增訂第 15-1~15-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8 日 修正第11, 14, 23條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公布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30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14、23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238686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公布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50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099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

  行政院為辦理僑務行政及輔導華僑事業事務,特設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僑民教育與經濟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
  二、僑團、僑社、僑生與海外華裔青年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
  三、僑民權益之維護及身分證明之核發。
  四、僑務資訊之蒐集及僑情之報導。
  五、其他有關僑務工作事項。

第三條 (正、副委員長之設置)

  本會置委員長一人,特任;副委員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僑務委員之人數及任期)

  本會置僑務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第五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及其職等)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六條 (派員駐境外辦事)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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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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