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络我们
方针与指引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优生保健法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作品
讨论
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上传文件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打印版本
下载为EPUB
下载为MOBI
下载为PDF
其他格式
在其他项目中
维基数据项目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下载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
日本法
,可参见
w:ja:母体保護法
、
w:ja:優生保護法
、
w:ja:国民優生法
。
优生保健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73 年 6 月 29 日
制定18条
中华民国 73 年 7 月 9 日公布
1.总统(73)华总(一)义字第 3602 号令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74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 88 年 3 月 30 日
修正第9条
中华民国 88 年 4 月 21 日公布
2.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084060 号令修正公布第 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8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2, 3条
中华民国 88 年 12 月 22 日公布
3.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303420 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8 年 6 月 12 日
修正第9, 10, 18条
中华民国 98 年 7 月 8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167891号令
修正公布第 9、10、18 条条文;并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
第 2 条所列属“行政院卫生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
中华民国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
分类
:
中华民国73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3次的法律
行政院卫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