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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日本法
,可參見
w:ja:母体保護法
、
w:ja:優生保護法
、
w:ja:国民優生法
。
優生保健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73 年 6 月 29 日
制定18條
中華民國 73 年 7 月 9 日公布
1.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3602 號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74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30 日
修正第9條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公布
2.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40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2, 3條
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22 日公布
3.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3034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
修正第9, 10, 18條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8 日公布
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78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9、10、18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
姊妹計劃
:
數據項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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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
分類
:
中華民國73年制定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3次的法律
行政院衛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