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国土管理署组织法
外观
内政部国土管理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2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2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9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50111号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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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内政部为办理国土之规划、利用、管理、建筑管理与住宅、都市更新、都市基础及下水道工程等业务,特设国土管理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国土、区域与都市计画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推动。
- 二、国土、区域与都市计画之审核、督导及推动。
- 三、建筑管理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推动。
- 四、建筑与公寓大厦管理之审核、督导及推动。
-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推动。
- 六、住宅补贴、住宅资讯与社会住宅之督导、推动及兴办。
- 七、都市更新与发展政策、制度之规划、督导及推动。
- 八、市区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规划、推动;公有建筑物之兴办及专业代办。
- 九、下水道政策、制度、计画、建设与管理之规划、审核、督导及推动。
- 十、其他有关国土管理事项。
第三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署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 一、城乡发展分署:执行国土及城乡之规划、发展事项。
- 二、各区都市基础工程分署:执行有关都市基础工程事项。
- 三、下水道工程分署:执行有关下水道建设及管理事项。
第六条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