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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国土管理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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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国土管理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2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2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9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50111号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0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26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6 月 9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5011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9 月 20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478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条

  内政部为办理国土之规划、利用、管理、建筑管理与住宅、都市更新、都市基础及下水道工程等业务,特设国土管理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土、区域与都市计画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推动。
  二、国土、区域与都市计画之审核、督导及推动。
  三、建筑管理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推动。
  四、建筑与公寓大厦管理之审核、督导及推动。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推动。
  六、住宅补贴、住宅资讯与社会住宅之督导、推动及兴办。
  七、都市更新与发展政策、制度之规划、督导及推动。
  八、市区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规划、推动;公有建筑物之兴办及专业代办。
  九、下水道政策、制度、计画、建设与管理之规划、审核、督导及推动。
  十、其他有关国土管理事项。

第三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署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一、城乡发展分署:执行国土及城乡之规划、发展事项。
  二、各区都市基础工程分署:执行有关都市基础工程事项。
  三、下水道工程分署:执行有关下水道建设及管理事项。

第六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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