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
外觀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2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6月9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6月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11號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2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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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內政部為辦理國土之規劃、利用、管理、建築管理與住宅、都市更新、都市基礎及下水道工程等業務,特設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 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 三、建築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 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 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 七、都市更新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 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規劃、推動;公有建築物之興辦及專業代辦。
- 九、下水道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 十、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
第三條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 一、城鄉發展分署:執行國土及城鄉之規劃、發展事項。
- 二、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執行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 三、下水道工程分署:執行有關下水道建設及管理事項。
第六條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